市食药监局、市卫计委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日常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抽样检验、不良反应、风险监测、舆情监测等工作,加强对媒体有关食品安全舆情热点、敏感信息的跟踪监测。对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风险隐患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必要时,向有关部门和地区通报。监测信息的主要内容包括:来自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及移动网络等媒体上的食品安全相关舆情信息;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单位与引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信息;医疗机构报告的信息;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监测和分析结果;经核实的公共信息;有关部门通报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日常监督检查和抽检监测中发现的食品安全信息;其他渠道获取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风险监测防控措施,定期开展自查,排查和消除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当出现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3.3预警
3.3.1预警分级
按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波及的范围、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识,一级(红色)为最高级别。
3.3.2预警信息发布
(1)发布权限。红色、橙色预警信息按规定由省级以上部门发布;黄色、蓝色预警信息由市县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和单位发布。
(2)预警内容。预警信息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咨询电话等内容。
(3)发布途径。预警信息应当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站、微博、微信、手机短信、电子屏幕等各种途径及时向公众发布。
3.3.3预警行动
研判可能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加强对苗头性、倾向性食品安全信息和热点敏感食品安全舆情的收集、核查、汇总和分析研判,及时组织开展跟踪监测工作,预估事件发展趋势、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经分析评估与调查核实,符合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分级响应标准的,按本预案处置。
(2)防范措施。迅速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防止事件进一步蔓延扩大。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加强对食品安全应急科普方面的宣传,告知公众停止食用或者使用不安全食品。
(3)应急准备。责令应急专业队伍和负有相关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调集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所需物资、装备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组织专家解读,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加强相关舆情跟踪监测,主动回应社会关注的问题,及时澄清谣言传言。
3.3.4预警调整和解除
发布预警的单位应当根据事态的发展和采取措施的效果等情况,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当研判可能引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因素已经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应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4信息报告
4.1报告主体和时限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建立实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制度,明确报告的主体、程序及内容,强化首报、续报、终报责任意识。加强信息直报系统建设,提升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时效性、准确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隐瞒、谎报、缓报,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1)指挥部成员单位获得疑似或已确定的食品安全事件信息,特别是敏感人群、敏感时期所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信息后,要在第一时间向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简要情况,详情随后续报,同时向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原则上不得超过2小时。
(2)发生较大或一般食品安全事件,接到报告的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必须2小时内报本级政府和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3)发生重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件或经研判认为是重大、敏感的信息,接到报告的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立即报告本级政府和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特殊情况可越级上报。
(4)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相关情况,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或举报。
4.2报告内容
食品生产经营者、医疗机构、技术机构和社会团体、个人报告疑似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时,应当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和当前状况等基本情况。
市县有关监管部门初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应包括信息来源、事件发生时间、地点、当前状况、危害程度、人员伤亡情况、临床症状、救治情况、先期处置措施等信息;根据事件应对情况可进行多次续报,内容主要包括事件进展、发展趋势、后续应对措施、调查详情、原因分析等信息;终报应包括事件概况、调查处理过程、事件性质、事件责任认定、追溯或处置结果、整改措施和效果评价等。
5应急响应
5.1事件分级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按照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和发展趋势,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5.1.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Ⅰ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2个以上省份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水平的;
(3)发生跨境(包括港澳台地区)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4)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5.1.2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1)事件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设区市行政区域的;
(2)1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1起食物中毒事故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省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
5.1.3较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Ⅲ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1)事件影响范围涉及本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1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在市级行政范围内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危害或较大不良影响,经评估认为应当在市级层面采取应急措施应对的食品安全舆情事件;
(4)省、市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较大食品安全事件。
5.1.4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Ⅳ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1)食品污染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在99人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在县级行政区域范围内已经或可能造成一般危害或一般不良影响,经评估认为应当在县级层面采取应急措施应对的食品安全舆情事件;
(4)市、县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5.2先期处置
市、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件报告后,应立即按要求上报和通报事件信息,组织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和事件初步调查,并采取下列措施,防止或减轻社会危害:
(1)开展应急救援,组织救治因食品安全事件导致人员伤害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