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范县标准
分值
评价细则
评价方式
备注
一、总体状况持续良好
(一)守好食品安全底线
1.辖区内未发生较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否决项
创建周期内发生较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以《四川省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规定为准),不得命名为食品安全示范县。
以省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统计数据为准。
(二)食品检验总体情况
2.食品检验总量达到每年3份/千人(食品检验量包括国家级、省级、市级和县本级组织实施的抽检,包括食品、食用农产品、食品相关产品抽检,不包括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食品快速检测,按辖区常驻人口计算)。
否决项
食品检验总量未达到要求,不得命名为食品安全示范县。
核查评价前一年度食品抽检计划(方案)、统计汇总表、分析报告、经费保障等资料。
(三)食品安全总体满意度
3.当地群众食品安全总体满意率达72%以上,对创建工作的知晓率达70%以上,对创建工作的支持率达80%以上。
否决项
当地群众食品安全总体满意率、知晓率、支持率未达标的,不得命名为食品安全示范县。
以市(州)测评报告或市(州)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认可的第三方测评报告数据为准。
二、治理体系建立完善
二、治理体系建立完善
二、治理体系建立完善
二、治理体系建立完善
(四)食品安全“党政同责”(12分)
(四)食品安全“党政同责”(12分)
4.出台落实食品安全党政同责要求的相关文件,每年研究食品安全工作不少于2次,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每年安排部署食品安全工作不少于2次。
2分
(1)县级党委、政府未出台落实食品安全党政同责要求相关文件,扣1分。
(2)县级党委、政府每年研究食品安全工作少于2次,每少一次扣0.25分。
(3)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每年安排部署食品安全工作少于2次,每少一次扣0.25分。
①核查县级食品安全党政同责相关文件。
②核查县级会议纪要(记录)。
③随机抽取2个乡镇(街道),核查会议纪要(记录)。
5.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年发文部署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食品安全纳入政府工作报告。
2分
(1)未组织制定食品安全规划,或未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扣0.5分。
(2)未将食品安全纳入政府工作报告重要内容,扣0.5分。
(3)县级政府未组织制定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要点(或工作计划),未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扣0.5分;未向上级政府书面报告年度食品安全工作情况,扣0.5分。
①核查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食品安全规划正式文本。
②核查县级年度政府工作报告。
③核查县级政府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要点(工作计划)正式文本、向社会公布的证明材料、向上级政府报送的年度食品安全工作情况报告。
6.建立食品安全责任制,明确乡镇(街道)、县级有关部门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县(市、区)政府与各乡镇(街道)政府、各食安委成员单位每年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
1分
(1)未建立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明确乡镇(街道)、县级有关部门食品安全工作责任,扣0.5分。
(2)上级政府未与下级政府签订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责任书,扣0.5分。
①核查明确食品安全责任的文件。
②核查食品安全目标责任书。
7.县级政府对下级政府(办事处)、县级食品安全有关部门进行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且考核权重达到3%。
1分
(1)县级政府未对下级政府(办事处)、县级食品安全有关部门进行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扣0.5分。
(2)食品安全工作在综合目标绩效考核中的权重未达到3%,扣0.5分。
①核查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年度评议考核方案、评议考核结果通报。
②核查县级目标绩效考核工作文件。
8.建立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机制,成立县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并设立办公室,乡镇(街道)成立行政主要负责人任主任的食品安全委员会并设立办公室。
2分
(1)未成立县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并设立办公室,扣0.5分;乡镇(街道)未成立行政主要负责人任主任的食品安全委员会并设立办公室,扣0.5分。
(2)未建立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机制,扣0.5分;未有效开展工作,扣0.5分。
①核查成立机构的文件。
②核查建立工作机制的文件。
③随机抽查2个乡镇(街道),实地评价工作运行情况。
9.创建体系健全,组织开展乡镇(街道)、村(社区)食品安全示范创建。
4分
(1)未出台开展食品安全示范乡镇(街道)、村(社区)创建相关文件,扣1 分。
(2)未突出当地食品加工、乡村旅游特点特色,以创建为手段做大做强地方特色产业,扣1.5分。
(3)未针对食用农产品源头污染防治、食品“三小”业态风险防控、农村群体性聚餐监管等薄弱环节,加强综合治理,扣1分。
(4)未通过宣传教育、联防共治等措施,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社区、专业合作社作用,引导广大从业人员和群众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示范创建工作,扣0.5分
①核查开展创建工作通知(方案)、总结、简报等文件、材料。
②核查开展风险防控、加强重点监管等工作资料。
③随机抽查2个乡镇(街道)、1个村(社区),实地评价工作运行情况。
(五)监管执法体系(4分)
10.县(市、区)、乡镇(街道)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健全;县级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到岗率85%以上,并按要求完成培训任务。
2分
(1)未健全食品、食用农产品监管机构,扣1分。
(2)未按核定编制数配备监管执法人员,到岗率未达85%,扣0.5分。
(3)监管人员培训率未达到95%以上,人均少于60学时,扣0.5分。
①核查机构、编制文件及相关名册。
②随机抽查2个基层监管机构,进行现场对比评价。
③核查人员培训相关资料。
11.县、乡级行政区域内全部科学划定食品安全网格,合理配备监管协管力量,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有效消除各类风险隐患。
2分
(1)未按全省统一要求组建县、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食品安全监管网格,扣0.5分。
(2)食品安全监管网格未纳入本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网格化服务管理体系的,扣0.5分。
(3)未建立网格员(协管员、信息员)队伍,培训、考核及报酬保障制度不完善,扣0.5分。
(4)未按照“定区域、定对象、定职责、定人员、定奖惩”要求建立网格化管理模式,网格责任图、工作流程图、政务手册、工作制度不完善,扣0.5分。
①核查网格化监管工作方案、三级网格划分名录、纳入社会综合治理网格体系的有关文件。
②核查网格员(协管员、信息员)名册,核查培训、考核、报酬保障等制度及相关证明材料。
③随机抽查2个乡镇(街道)、2个村(社区),现场核查网格运行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六)投入保障体系(5分)
12.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工作经费满足食品安全工作需要。
3分
(1)未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扣1分。
(2)工作经费不能满足食品安全工作需要,扣1分。
(3)本级财政预算未安排食品安全抽检经费,扣1分。
核查经费预算文件、专项工作经费保障证明材料,与监管部门座谈了解情况。
13.各级监管队伍的办公业务用房、执法车辆、执法装备、设施配备达到相应建设标准要求。
2分
(1)县级监管机构执法车辆、快速检测、执法取证、应急处置、通信交通等执法装备、设施配备未达到《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执法基本装备指导标准》要求,扣1分。
(2)基层监管所办公业务用房未达到《食品药品监管乡、镇(街道)派出机构办公业务用房建设指导意见》要求,扣0.5分。
(3)辖区内所有基层监管所未全部达到规范化建设要求并验收,扣0.5分。
①核查县级监管机构相关装备清单及实物,对照相关标准要求进行综合评价。
②随机抽查2个基层监管所办公用房,对照标准进行综合评价。
③核查市级提供的基层监管所规范化建设验收文件。
监管体制改革后,国家层面涉及本条的有关标准做出调整,评价细则和评价方式进行相应调整。
(七)应急管理与风险防控体系(10分)
(七)应急管理与风险防控体系(10分)
14.县(市、区)级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具备快速检测能力,农业部门具备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指标的实验室检测能力及现场定性速测能力。
2分
(1)缺乏食品快速检测车管理制度及运行记录的,扣0.5分。
(2)县级未建立食品快速检测室,扣0.5分。
(3)县级不具备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指标实验室检测能力及现场定性速测能力,扣1分。
①核查快检车管理制度和相关记录。
②复核食品快检室建设情况。
③核查食用农产品检测能力。
15.提升监管信息化水平,对接或落实省、市规划实施“互联网+”食品安全监管项目,对接或使用省、市规划建立监管对象数据库和高效的信息化监管系统。
1分
(1)未对接或未落实省、市规划实施“互联网+”食品安全监管项目,扣0.5分。
(2)未对接或未使用省、市规划建立监管对象数据库和高效的信息化监管系统,扣0.5分。
对照上级规划,现场核查项目实施情况。未完成项目建设但达到省、市进度要求的不扣分。
16.制定并完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建立应急处置组织指挥体系、应急处置队伍、预防预警机制、应急保障体系、应急处置工作规程。
2分
(1)县级政府未制定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扣1分。
(2)未开展食品安全应急培训,扣0.5分。
(3)未建立应急处置组织指挥体系、应急处置队伍、预防预警机制、应急保障体系、应急处置工作规程,扣0.5分。
①核查应急预案正式文本。
②核查培训证明材料。
③核查有关制度及体系建设证明材料正式文本。
17.建立舆情监测、研判工作机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妥善应对处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妥善应对食品安全社会舆情、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2分
(1)评价前两年内未开展应急演练,扣0.5分。
(2)未建立舆情监测、研判工作机制,扣0.2分;未妥善应对食品安全社会舆情、正确引导社会舆论,扣0.3分。
(3)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不当造成不良影响,扣1分。
①核查应急演练档案。
②核查舆情监测等制度规范正式文本、应对处置档案材料。
③核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档案。未发生的不扣分。
18.建立落实风险监测会商、企业自查、定期研判、治理结果报告等风险管理制度。
1分
未建立落实风险监测会商、企业自查、定期研判、治理结果报告等风险管理制度,扣1分。
核查制度正式文本。
19. 加强风险监测,按规定开展食品污染物和有害因素监测,加强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
1分
未按规定开展食品污染物和有害因素监测,扣0.5分;未加强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扣0.5分。
核查县级工作记录,结合市级统计数据,进行综合评价。
20.加强风险排查治理。
1分
未开展风险隐患排查,扣0.3分;
未开展风险隐患治理,扣0.7分。
①核查风险隐患排查证明材料。
②核查风险隐患治理证明材料。
三、监督管理全程覆盖
三、监督管理全程覆盖
三、监督管理全程覆盖
三、监督管理全程覆盖
三、监督管理全程覆盖
(八)严格源头治理(13分)
(八)严格源头治理(13分)
21.加强农产品产地污染治理。开展大气、水、土壤环境、农业面源污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防治,开展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污染严重耕地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
3分
(1)未有效开展大气、水、土壤环境污染防治,扣0.5分;未开展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扣0.5分;未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防治,扣0.5分。
(2)未开展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扣0.5分。
(3)抽查中每发现1处在受污染严重耕地种植食用农产品的,扣0.5分。
①核查有关工作方案、调查报告、工作总结等资料。
②核查县级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分类清单。
③对照受污染严重耕地名单,随机抽取2处受污染严重耕地,核查其是否种植食用农产品。
22.加强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和使用监管。监督落实农药、兽药和肥料、饲料等主要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制度规范,组织开展农药兽药残留综合治理、严厉打击违禁超限量使用农药兽药行为。
2分
(1)未监督落实农药、兽药和肥料、饲料等主要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制度规范,扣0.5分。
(2)未组织开展农资打假专项行动,扣0.5分。
(3)未组织开展农药兽药残留综合治理,未严厉打击违禁超限量使用农药兽药行为,扣1分。
①核查相关工作方案、制度规范、工作总结报告。
②随机抽查农资经营户、农产品种植和养殖企业各2户,查阅建立台账、落实相关制度情况。
23.加强农产品抽检监测,完成省、市下达的食用农产品抽检监测任务。
2分
(1)未完成省、市下达的食用农产品抽检监测任务,扣1分。
(2)主要食用农产品抽检合格率低于97%,扣1分。
按市级主管部门提供的统计数据进行评价。
24.规范畜禽屠宰管理。生猪定点屠宰率达到95%以上,严格落实进货索证索票和台账制度,严防私宰肉、病害肉等流入餐饮加工环节。
2分
(1)生猪定点屠宰率未达到95%以上、相关制度不落实,扣0.5分。
(2)未组织开展私屠滥宰等集中整治,扣0.5分。
(3)发现未经检验检疫肉品进入市场销售,或进入餐饮服务及生产加工环节,扣1分。
①查阅生猪定点屠宰工作统计资料,现场查看餐饮服务单位、加工企业、农贸市场和学校食堂各1家进货索证索票和建立台账制度落实情况。
②核查相关工作方案、总结报告。
25.完善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无缝衔接机制。
1分
(1)未建立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扣0.5分。
(2)未建立衔接机制,扣0.5分。
①核查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及衔接机制的有关文件或备忘录。
②随机抽查农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农贸市场各1个,核查衔接机制落实情况。
26.采取有效措施,推进集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规范管理。
1分
集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规划不合理,分布无法满足需求,扣0.5分;无市场规范管理等方面的措施及成效,扣0.5分。
核查有关规划文件、措施文件、工作记录,对1-2个市场开展对比评价。
27.采取措施培育龙头企业、打造“三品一标”产品、培育食品品牌。
1分
无培育支持龙头企业、“三品一标”产品、食品品牌等方面的措施,扣0.5分;培育发展成效不明显的,扣0.5分。
核查相关政策措施、工作开展情况等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