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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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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根据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局制定了《河南省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7月25日

 

  河南省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生产者、经营者等主体在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环节中有关食品安全方面,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在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中有关产品质量安全方面存在的涉嫌违法行为。

 

  第三条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依法处置、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加强宣传,落实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并支持公众投诉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

 

  第四条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省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制度和政策并监督实施;

 

  (二)调查处理全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并发布相关信息;

 

  (三)通报并向总局报告全省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情况;

 

  (四)协调指导省本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制度和政策并监督实施;

 

  (二)调查处理本行政区域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并发布相关信息;

 

  (三)通报并向上级报告本行政区域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情况;

 

  (四)协调指导同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须明确专门机构、专人负责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工作。公开投诉举报电话,畅通网络、信件、走访等投诉举报渠道,利用省“12331”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全省食品药品投诉举报信息互联互通。

 

  第七条河南省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负责全省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的具体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承担全省“12331”投诉举报电话的话务服务工作,负责接收本级走访、信件、网络等渠道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信息;

 

  (二)对直接收到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进行受理、转办、移送、跟踪、督促、审核等;

 

  (三)对上级转办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进行转办、移送、跟踪、督促、审核、上报等;

 

  (四)收集、汇总、分析全省食品药品投诉举报信息,定期发布全省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分析报告,按要求定期向国家投诉举报机构报告;

 

  (五)制定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程序、标准和规范,对地方各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六)承担全省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的宣传、培训工作。

 

  第八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的具体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接收除“12331”投诉举报电话途径外其他渠道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信息,并将本级收到的投诉举报信息录入省“12331”信息管理系统;

 

  (二)承担上级转办食品药品投诉举报信息的接收、转办、移送、跟踪、督促、审核、上报等;

 

  (三)对直接收到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进行受理、转办、移送、跟踪、督促、审核等;

 

  (四)对下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五)收集、汇总、分析本行政区域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信息,按要求定期向上一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报告;

 

  (六)承担本行政区域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宣传、培训工作。

 

  第九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转办、受理的投诉举报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举报人,及时解决和回应公众诉求。

 

  第二章 受 理

 

  第十条各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负责统一受理食品药品投诉举报信息。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直接收到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应当自收到之日起5日内转交同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无同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5日内转交负责投诉举报管理工作的部门。

 

  第十一条投诉举报人应当提供客观真实的投诉举报材料及证据,说明事情的基本经过,提供被投诉举报对象的名称、地址、涉嫌违法的具体行为等详细信息。

 

  提倡实名投诉举报。投诉举报人不愿提供自己的姓名、身份、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或者不愿公开投诉举报行为的,应当予以尊重。

 

  第十二条对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投诉举报,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举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并以适当方式(电话、短信、邮件和书面等形式,下同)告知投诉举报人:

 

  (一)无具体明确的被投诉举报对象和违法行为的;

 

  (二)被投诉举报对象及违法行为均不在本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管理部门管辖范围的;

 

  (三)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

 

  (四)投诉举报已经受理且仍在调查处理过程中,投诉举报人就同一事项重复投诉举报的;

 

  (五)投诉举报已依法处理,投诉举报人在无新线索的情况下以同一事实或者理由重复投诉举报的;

 

  (六)违法行为已经超过法定追诉时限的;

 

  (七)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或者已经进入上述程序的;

 

  (八)其他依法不应当受理的情形。

 

  投诉举报中同时含有应当受理和不应当受理的内容,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对不应当受理的内容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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