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未开展网络订餐食品安全整治行动,未加强线上线下网络订餐食品安全的监管,扣0.5分;订餐平台应审查并公示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营业执照和许可证,每发现1家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公示证照,扣0.1分,证照不全,扣0.1分。
①随机抽查餐饮单位5家,核查其量化分级管理情况及“明厨亮灶”推行情况。
②查阅农村群体性宴席备案相关资料。
③查阅整治方案、简报、总结等相关资料,在网络订餐平台上抽查5个餐饮单位,检查相关证照及公示情况。
34.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监管地方性法规明确,全面纳入备案登记及监管范围。
2分
(1)县级未制定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扣0.5分。
(2)未将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全面纳入备案登记及监管范围,抽查中每发现1户未备案登记扣0.3分。
①核查县级制定的“三小”相关文件资料及实施情况。
②查阅“三小”登记备案资料,现场复核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共5户备案登记情况。
(十)严治突出问题(7分)
35.创建示范县要主动征集群众关心的食品安全问题,并且有效解决、及时反馈,让群众满意。
2分
(1)未通过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投诉举报等途径,主动征集群众关心的食品安全问题,扣0.5分。
(2)对群众提出的问题未及时处理并及时将解决情况向公众反馈,扣0.5分。
(3)未将群众关心的重点问题、食品安全工作亟待解决的重点事项,列入当地重大民生工程、民生实事项目,扣0.5分;未按期完成目标任务,扣0.5分。
①核查征集群众意见、解决群众关心的问题(含问题分析、制定措施等方面)、反馈办理情况的证明材料。
②核查涉及食品安全的民生工程、民生实事项目的实施方案、统计报表、工作总结等证明材料。
36.治理本地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坚决取缔制售有毒有害食品的“黑工厂、黑作坊”和“黑窝点”;及时发现并查处“地沟油”。
3分
(1)未结合本地食品安全状况、梳理列出本地食品安全突出问题清单的,扣0.5分。
(2)未针对本地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开展整治,扣0.5分。
(3)抽查中每发现有1家制售有毒有害食品的“黑工厂”“黑作坊”和“黑窝点”的,扣1分。
(4)未及时发现并查处餐厨废弃物以“地沟油”形式回流餐桌,扣1分。
①查阅突出问题清单,专项整治方案、简报、总结等相关资料。
②现场检查3 家食品生产作坊,查看其生产情况。
③核查监管执法资料及相关案卷。
37.开展学校、农村、集贸市场等重点区域,婴幼儿配方食品、保健食品等重点品种的专项整治。
2分
(1)未制定专项整治方案,扣0.5分。
(2)食品安全相关监管部门在专项整治中职责分工不明确,扣0.5分。
(3)现场抽查中每发现1家经营户整治不到位的,扣0.2分。
①核查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工作总结报告、案卷台账等相关资料。
②随机抽查2家县级监管部门,复核职责分工、履职到位情况。
③随机抽查5家经营户复核整治情况。
(十一)严惩违法犯罪(6分)
38.严厉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案件查办事权明确、制度完善、行为规范,并依法依规公开案件查办信息。
2分
食品安全违法案件查办事权不明确,扣0.5分;制度不完善,扣0.5分;行为不规范,扣0.5分;未依法依规公开案件查办信息,每案扣0.1分。
①查阅案件查办事权划分规定、案件查办制度、案卷资料。
②随机抽取5份食品安全案卷,在信息公开平台上核查其公开情况。
。
39.建立跨部门、跨区域案件协查、信息共享工作机制。对本地发现或外地通报的违法线索,及时、全面开展调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1分
未建立跨部门、跨区域案件协查、信息共享工作机制,扣0.5分;出现不配合协查协办案件或不通报执法办案信息的,扣0.5分。
①核查建立工作机制的文件正式文本。
②核查案件协查函或相关案件通报,及后续处理情况资料。
40.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做好涉案物品检验与认定、办案协作配合、信息共享、涉案物品处置等工作。
1分
(1)未建立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扣0.5分。
(2)未做好涉案物品检验与认定、办案协作配合、信息共享、涉案物品处置等工作,抽查中每发现一项工作不到位,扣0.1分。
①核查建立工作机制的文件正式文本。
②核查案件移送函及行政案件登记表,抽查相关行政处罚案卷5份。
41.依法移送涉嫌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不得“以罚代刑”。对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监管部门要及时依法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2分
未依法移送涉嫌食品安全犯罪案件,扣0.5分;存在“以罚代刑”情形,扣0.5分;未对刑事案件依法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的,扣1分。
①抽查行政处罚案卷5份,复核移送情况。
②核查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目录及卷宗。
四、生产经营主体责任落实
四、生产经营主体责任落实
(十二)落实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责任(9分)
(十二)落实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责任(9分)
42.依法应获行政许可方能生产经营的单位,应全部取得许可证件,并持续符合许可条件。
2分
(1)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未依法持有有效许可证件的,抽查中每发现1户无证的,扣0.2分。
(2)持有有效许可证件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不能持续符合发证相关条件的,抽查中每发现1户不能持续符合条件的,扣0.2分。
随机抽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5户,复核其持证和持续符合发证条件情况。
43.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意识,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主要从业人员每人每年接受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科学知识和行业道德伦理的培训不少于40小时。
2分
(1)培训未达到每年40小时,抽查中每发现1起扣0.2分。
(2)培训覆盖面未达到要求,抽查中每发现1起,扣0.2分。
随机抽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5户,核查培训证明材料。
44.落实生产经营制度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并执行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废弃物处置、出厂检验、不合格食品召回、应急处置、食品贮存管理等制度。
4分
(1)未执行食品安全自查、食品进货查验、不合格食品召回等制度,抽查中每发现1户扣0.4分。
(2)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有关要求妥善处置废弃物,餐饮单位无完整餐厨废弃物交运登记记录,抽查中每发现1户扣0.4分。
随机抽查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经营者(含2个学校食堂)共5户,逐户逐项核查评分。
45.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落实食品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能够通过记录和查验有效实现追溯,鼓励企业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实行电子追溯。
1分
无法通过进货查验记录实现追溯的,抽查中每发现1户扣0.2分。
随机抽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5户,核查其产品追溯情况。
(十三)落实相关主体食品安全责任(7分)
46.明确相关主体法律责任,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生产经营场所提供者等相关主体,履行食品安全法定义务,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2分
食品安全相关主体未审查入场(会、网)经营者资质,每发现1起扣0.2分。 发现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报告,发现1起扣0.2分。
随机抽查食品相关主体5户,核查食品安全法律责任落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