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桶装水灌装车间洗手更衣设施只有一个锈蚀严重的水龙头,干手设施无法正常使用,不符合GB 16330中5.9.1.1条款及5.9.1.2条款有关龙头不得少于2个。洗手设施还应设有免关式洗涤剂和消毒液的分配器和干手装置(热风、消毒纸巾等)的要求。
(十)现场发现,桶装水灌装车间存在人工封盖的现象。不符合GB 16330中8.4.3条款有关灌装与封盖设备应自动化,不得用人工灌装和封盖的要求。
(十一)企业在厂房一层设置一间淋浴室(一个淋浴器),且生产人员未正常使用。不符合GB 16330中5.9.4.1条款及7.4.6条款有关淋浴器不得少于2个。灌装线生产人员上岗前应沐浴的要求。
(十二)现场发现,企业为改善矿泉水口感,在水处理车间用矿泉水原水经反渗透制得纯净水,按2:1比例与经超滤后的矿泉水勾兑混合,制得矿泉水成品。不符合GB 8537-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用天然矿泉水》中5.3.2条款有关在不改变饮用天然矿泉水水源水基本特性和主要成分含量的前提下,允许通过曝气、倾析、过滤等方法去除不稳定组分的要求。
四、卫生管理
(十三)厂房二层碳酸饮料调配间墙壁顶棚有部分脱落破损现象。不符合GB 14881中6.2.1条款有关厂房内各项设施应保持清洁,出现问题及时维修或更新;厂房地面、屋顶、天花板及墙壁有破损时,应及时修补的要求。
(十四)所有食品加工人员的工作帽不能将头发完全罩住。不符合GB 14881中6.3.2.2条款有关食品加工人员头发应藏于工作帽内或使用发网约束的要求。
(十五)桶装水灌装车间(清洁作业区)内存放与食品生产无关的个人用品,如手提包、鞋子及衣物;多位食品加工人员佩戴手表、耳环等各种饰物进入车间,如水处理车间吴某某穿戴手环和手表、桶装水灌装车间童某某穿戴项链和戒指、碳酸饮料灌装车间梅某某穿戴手环和耳钉。不符合GB 14881中6.3.2.3条款有关进入作业区域不应佩戴饰物、手表,不应化妆、染指甲、喷洒香水;不得携带或存放与食品生产无关的个人用品的要求。
(十六)桶装水灌装车间内有虫害痕迹,防蝇设施损坏;成品一库、成品二库及综合仓库未设置防鼠设施。不符合GB 14881中6.4.2条款有关生产车间及仓库应采取有效措施(如纱帘、纱网、防鼠板、防蝇灯、风幕等),防止鼠类昆虫等侵入的要求。
五、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
(十七)不能提供进口食品添加剂养乐多香料(生产日期:2017.10.31,规格:20KG/桶)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不能提供海洋牌活性炭的供货者的许可证。不符合GB 14881中7.3.1条款有关采购食品添加剂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食品添加剂必须经过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的要求。
(十八)碳酸饮料配料室存放食品添加剂“柠檬白柠檬香精”(生产批号:15050401,生产日期:2015-05-04,保质期3年)“红茶香精”(生产批号:0412015000,生产日期20150401,保质期:1年)、“青柠檬香精”(生产批号:15050027,生产日期:2015-05-05,保质期:36个月)各1桶,已超过保质期,未及时进行清理。不符合GB 14881中7.3.3条款有关食品添加剂的贮藏应定期检查质量和卫生情况,及时清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的要求。
六、生产过程的食品安全控制
(十九)碳酸饮料配料室存放的已称量待投料的柠檬酸、六偏磷酸钠、苯甲酸钠等食品添加剂无明确标识。不符合GB 14881中8.3.6条款有关食品添加剂应采用适宜的容器妥善保存,且应明显标示、分类贮存的要求。
(二十)清洁消毒制度内容不全,未明确清洁消毒的区域、设备或器具名称,缺少必要生产设备、生产环境、回收桶及瓶盖清洁消毒效果的验证和不符合处理。不符合GB 14881中8.2.1.2条款有关清洁消毒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清洗消毒的区域、设备或器具名称;清洁消毒工作的职责;使用的洗涤、消毒剂;清洁消毒方法和频率;清洁消毒效果的验证及不符合的处理;清洁消毒工作及监控记录的要求。
(二十一)桶装水灌装车间内存放一瓶抢手牌杀虫气雾剂。不符合GB 14881中8.3.5条款有关除清洁消毒必需和工艺需要,不应在生产场所使用和存放可能污染食品的化学制剂的要求。不符合GB 16330中6.6条款有关杀虫剂或其他对健康有害的物品应在明显处标示“有毒品”字样,贮存于专门库房内,并有专人保管的要求。
七、检验
(二十二)铜绿假单胞菌、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未按相应检验方法标准取样、检验。不符合GB 14881中9.2条款有关自行检验应具备与所检项目适应的检验能力;按规定的检验方法检验的要求。
(二十三)桶装矿泉水未按要求保留样品。不符合GB 14881中9.3条款有关应建立产品留样制度,及时保留样品的要求。
(二十四)2018年6月5日检查成品库已检合格品区域及待出厂装货车上均发现生产批号为2018年6月4日生产的桶装矿泉水产品,检验报告的检验日期为2018年6月4日--2018年6月6日,存在成品未经检验合格即出厂销售的情况。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二条有关食品的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的要求。
八、记录和文件管理
(二十五)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进货查验记录未记录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记录人和审核人员未复核签名,不符合GB 14881中14.1.1.1条款及14.1.2条款有关应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应由记录和审核人员复核签名,记录内容应完整的要求。
(二十六)抽查峨眉山饮用天然矿泉水(生产日期20180513、净含量:380ml)出厂检验记录,未记录出厂产品检验合格证号、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记录人员和审核人员未审核签名。不符合GB 14881中14.1.1.3条款及14.1.2条款有关应如实记录出厂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检验合格单、销售日期等内容。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应由记录和审核人员复核签名,记录内容应完整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