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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征求《河南省销售类食品经营者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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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处。

 

  联 系 人:周晗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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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子信箱:hfdast@126.com

 

  2018年8月27日

 

  河南省销售类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河南省境内销售类食品经营者(以下称经营者)应执行本规范,在食品采购、储存、销售、运输等环节采取有效的食品安全管理措施,确保食品安全,并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建立追溯体系,实现食品安全信息可追溯。

 

  鼓励和支持经营者采用严于本规范要求的食品安全技术和管理规范开展食品安全管理。

 

  第三条 经营者应当坚持诚实守信,依法经营。禁止任何虚假、欺骗行为。

 

  第二章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第四条 经营者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范的要求建立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确定食品安全方针,制定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文件,开展食品安全策划、食品安全控制、食品安全保证、食品安全改进和食品安全风险管理等活动。

 

  第五条 经营者制定的食品安全方针文件应当明确总的食品安全目标和要求,并贯彻到食品经营活动的全过程。

 

  第六条 经营者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应当与其经营范围和规模相适应,包括组织机构、人员、经营场所、设施设备、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文件等。

 

  第七条 经营者应当定期以及在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关键要素发生重大变化时,组织开展自查。

 

  第八条 经营者应当对自查情况进行分析,依据分析结论制定相应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改进措施,不断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保证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持续有效运行。

 

  第九条 销售类食品经营企业(以下称企业)应当对食品流通过程中的食品安全风险进行评估、控制、沟通和审核。

 

  第十条 鼓励企业委托第三方食品安全专业评估机构,实施食品安全自查和评价。

 

  第十一条 鼓励企业对食品供货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进行评价,确认其食品安全保证能力和信誉,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

 

  第十二条 经营者应当全员参与食品安全管理。各部门、岗位人员应当正确理解并履行食品安全职责,承担相应食品安全责任。

 

  第三章 食品安全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设立与其经营活动和食品安全管理相适应的组织机构或者岗位,明确规定其职责、权限及相互关系,有效开展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经营者负责人是其食品安全的主要责任人,全面负责其食品安全日常管理,负责提供必要的条件,保证食品安全管理部门或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有效履行职责,确保实现食品安全目标并按照本规范要求经营食品。

 

  第十五条 经营者应明确专人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企业应明确食品安全负责人负责食品安全管理工作。食品安全负责人应当由高层管理人员担任,全面负责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独立履行职责,在企业内部对食品安全管理具有裁决权。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设立食品安全管理部门。企业食品安全管理部门的职责不得由其他部门及人员履行。

 

  第十七条 从事食品安全管理的人员或食品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督促相关部门和岗位人员执行食品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本规范;

 

  (二)组织制订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文件,并指导、监督文件的执行;

 

  (三)负责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和管理,并建立食品安全档案;

 

  (四)负责指导、监督食品采购、验收、储存、养护、销售、运输等环节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五)负责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确认,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处置过程实施监督;

 

  (六)负责食品安全投诉和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报告;

 

  (七)组织验证、校准相关设施设备;

 

  (八)负责食品召回的管理;

 

  (九)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自查和风险评估及风险隐患整改;

 

  (十)组织对食品供货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考察和评价;

 

  (十一)组织对被委托运输的承运方运输条件和食品安全保障能力的审查;

 

  (十二)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管理教育和培训;

 

  (十三)其他应当由食品安全管理部门或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履行的职责。

 

  第四章 人员与培训

 

  第十八条 从事食品经营和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范规定的要求,不得有相关法律法规禁止从业的情形。

 

  第十九条 经营者负责人应当经过基本的食品专业知识培训,熟悉有关食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本规范。

 

  第二十条 企业食品安全管理负责人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一年以上食品安全管理管理工作经历,在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中具备正确判断和保障实施的能力。

 

  第二十一条 企业食品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具有食品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一年以上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经历,能独立解决经营过程中的食品安全问题。

 

  第二十二条 企业从事食品安全管理的人员应当在职在岗,不得兼职其他业务工作。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当对各岗位人员进行与其食品安全职责和工作内容相关的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

 

  第二十四条 培训内容应当包括相关法律法规、食品专业知识及技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职责及岗位操作规程等。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当按照培训管理制度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并开展培训,使相关人员能正确理解并履行食品安全职责。培训工作应当做好记录并建立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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