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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征求《河南省销售类食品经营者食品(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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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经营场所应与办公、生活等场所分(隔)开,具备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设备或设施。如需在裸露食品的正上方安装照明设施,应使用安全型照明设施或采取防护措施;排水沟出口和各类排气口应有网眼孔径小于6mm的金属隔栅或网罩。不能在裸露食品正上方使用垂吊式灭蝇灯。

 

  (三)食品与地面之间有效隔离的设备;

 

  (四)有效调控温度及温度显示、监测的设备;

 

  (五)包装物料的存放场所;

 

  (六)验收、发货、退货的专用场所;

 

  (七)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专用存放场所;

 

  (八)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并有明显的区分标识。废弃物容器应封闭、不透水,即食食品处理场所内的废弃物容器应为非手动式开启。

 

  (九)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的清洗、消毒、保洁设施设备;

 

  (十)以下场所或食品应分离或分隔,并有适当的分隔措施,固定的存放位置和标识:

 

  1.食品与非食品经营场所;

 

  2.食品现场制作与销售场所;

 

  3.散装、自行简易包装和预包装食品;

 

  4.散装(含自行简易包装)生食品、半成品、即食食品。

 

  第三十九条 经营场所应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物质等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采取有效措施防范虫害,规避各种环境污染源。

 

  第四十条 经营场所应当与生活区分开一定距离或者有隔离措施。

 

  第四十一条 储存、运输、销售冷藏冷冻食品的,应当配备以下设施设备:

 

  (一)与其经营规模和品种相适应的冷库、冷冻柜、冷藏柜,冷冻柜、冷藏柜应具有自动显示柜内实时温度的功能;

 

  (二)用于冷库、冷冻柜、冷藏柜温度自动监测、显示、记录、调控、报警的设备;

 

  (三)冷藏车设备。

 

  (四)冷库制冷设备的备用发电机组或者双回路供电系统。

 

  第四十二条 运输冷藏、冷冻食品的冷藏车应当符合食品运输过程中对温度控制的要求。冷藏车应具有自动调控温度、显示温度、存储和读取温度、监测数据的功能。

 

  第四十三条 设施设备的定期检查、清洁和维护应当由专人负责,并建立记录和档案。

 

  第四十四条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计量器具、温度监测设备等定期进行校准或者检定。

 

  企业应当对冷库、储运温度监测系统以及冷藏运输等设施设备进行使用前验证、定期验证及停用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验证。

 

  第四十五条 企业应当根据相关验证管理制度,形成验证控制文件,包括验证方案、报告、评价、偏差处理和预防措施等。

 

  第四十六条 验证应当按照预先确定和批准的方案实施,验证报告应当经过审核和批准,验证文件应当存档。

 

  第四十七条 企业应当根据验证确定的参数及条件,正确、合理使用相关设施设备。

 

  第七章采 购

 

  第四十八条 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登记证、备案卡,留存供货者加盖其公章原印章的许可证、登记证、备案卡复印件,并建立合格供应商档案。

 

  第四十九条 经营者购进食品应当向供货单位索取发票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

 

  发票上的购、销单位名称及金额、品名应当与付款流向及金额、品名一致,并与财务账目内容相对应。

 

  发票、合格证明文件、食品标签标识上显示的食品名称、规格、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应一致。

 

  第五十条 企业采购食品应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五十一条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登记证、备案卡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第五十二条 采购散装食品所使用的容器和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要求。

 

  第八章 收货与验收

 

  第五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对到货食品逐批进行收货、验收,防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入库或进入销售场所。

 

  第五十四条 食品到货时,收货人员应当核实运输方式是否符合要求,并对照随货同行单(票)和采购计划核对食品,做到票、货相符。

 

  随货同行单(票)应当载明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购货方名称及地址等内容,并加盖供货单位食品出库专用章原印章。

 

  第五十五条 冷藏、冷冻食品到货时,应当对其运输方式及运输过程的温度记录、运输时间等食品安全控制状况进行重点检查并记录。不符合温度要求的应当拒收。

 

  第五十六条 收货人员对符合收货要求的食品,应当按品种特性要求放于相应待验区域,或者设置状态标志。冷藏、冷冻食品应当在冷库或冷藏车内待验。

 

  第五十七条 验收食品应当按照食品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查验同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的合格证明文件。合格证明文件的传递和保存可以采用电子数据形式,但应当保证其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五十八条 企业应当按照验收规定,对每次到货食品进行逐批抽样验收,抽取的样品应当具有代表性:

 

  (一)同一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的食品应当至少检查一个最小包装,但生产企业有特殊食品安全控制要求或者打开最小包装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可不打开最小包装;

 

  (二)破损、污染、渗液、封条损坏等包装异常的,应当开箱检查至最小包装。

 

  第五十九条 验收人员应当对抽样食品的外观、包装、标签、说明书以及相关的证明文件等逐一进行检查、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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