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企业验收食品应当做好验收记录,包括食品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厂商、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到货数量、到货日期、验收合格数量、验收结果等内容。验收人员应当在验收记录上签署姓名和验收日期。
验收不合格的还应当注明不合格事项及处置措施。
第六十一条 企业应当建立出入库记录。验收合格的食品应当及时入库登记;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入库,并由食品安全管理部门处理。
第九章 贮存与养护
第六十二条 经营者应当根据食品标签说明书标明的贮存条件或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对食品进行合理储存,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按包装标示的温度要求贮存食品。保存条件为常温的,其贮存温度不应超过30℃。
(二)贮存的食品应与墙壁、地面保持适当距离,防止虫害藏匿并利于空气流通。应按照食品生产日期或保质期堆码,不同生产日期或保质期的食品不得混垛,垛间距不小于5厘米,与内墙、顶、温度调控设备及管道等设施间距不小于30厘米,与地面间距不小于10厘米;
(三)生食与熟食等容易交叉污染的食品应采取适当的分隔措施,固定存放位置并明确标识。
(四)贮存散装食品时,应有明显的区域或隔离措施,生鲜畜禽、水产品与散装直接入口食品应有一定距离的物理隔离。
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应当有防尘防蝇等设施,直接接触食品的工具、容器和包装材料等应当具有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合格证明,直接接触食品的从业人员应当具有健康证明。应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五)应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对腐败变质、超过保质期食品实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处置制度,建立和保存处置记录。
(六)贮存过程者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各类工用具、设施和设备,使用后应及时清洗,去除食物残渣和油污。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清洗后还应消毒;非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应适时消毒,并保洁贮存。若发现有鼠类昆虫等痕迹时,应追查来源,消除隐患。
(七)采用物理、化学或生物制剂进行虫害消杀处理时,不应影响食品安全,不应污染食品接触表面、设备、工具、容器及包装材料;不慎污染时,应及时彻底清洁,消除污染。
(八)清洁剂、消毒剂、杀虫剂等物质应分别包装,明确标识,并与食品及包装材料分隔放置。
(九)应记录食品进库、出库时间和贮存温度及其变化。
第六十三条 企业养护人员应当根据贮存场所条件、外部环境、食品安全特性等对食品进行养护,主要内容是:
(一)指导和督促贮存人员对食品进行合理储存与作业。
(二)检查并改善贮存条件、防护措施、卫生环境。
(三)对储贮存场所温度进行有效监测、调控。
(四)按照养护计划对库存食品的外观、包装等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并建立养护记录;对贮存条件有特殊要求的或者保质期较短的品种应当进行重点养护。
(五)发现有问题的食品应当及时记录,并通知食品安全管理部门处理。
(六)定期汇总、分析养护信息。
第六十四条 鼓励经营者采用计算机系统对库存食品的保质期进行自动跟踪和控制,采取近保质期预警及超过保质期自动锁定等措施,防止过保质期食品销售。
第六十五条 食品因腐烂、破损而导致液体、粉末泄漏时,应当迅速采取安全处理措施,防止对贮存环境和其他食品造成污染。
第十章 销 售
第六十六条 经营者应严格按照许可证、登记证、备案卡载明的经营项目销售食品。
第六十七条 批发企业销售食品,应当如实开具发票,做到票、账、货、款一致。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票据。
第六十八条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婴幼儿配方食品,应当在经营场所划定专门的区域或柜台、货架贮存、摆放、销售,并应当分别设立提示牌,注明“****销售专区(或专柜)”字样。提示牌为绿底白字,字体为黑体,字体大小可根据设立的专柜或专区的空间大小而定。
第六十九条鼓励经营者设立临近保质期食品售卖专区或专柜,或在临近保质期食品最小销售单元上加贴醒目文字标识,提醒和便于消费者选购。
第七十条销售散装食品,应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确保消费者能够得到明确和易于理解的信息。散装食品标注的生产日期应与生产者在出厂时标注的生产日期一致。
第七十一条 在经营过程中包装或分装的食品,不得更改原有的生产日期和延长保质期。包装或分装食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应无毒、无害、无异味,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要求。
第七十二条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应日产日清,盛装食品废弃物的容器应每日清洗。
第七十三条 食品广告宣传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食品广告管理的规定。
第十一章 出 库
第七十四条 批发企业应落实食品出库复核制度。食品出库时,发货人员应当对照销售记录进行复核。发现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出库,并报告企业食品安全管理部门处理:
(一)包装出现破损、污染、封口不牢、封条损坏的;
(二)包装内有异常响动或者液体渗漏的;
(三)标签脱落、字迹模糊不清或者标识内容与实物不符的;
(四)已超过保质期的;
(五)其他异常情况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