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018年4月2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激励计划》设定的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详见巨潮资讯网()上2018年4月28日的本公司2018-038公告。
11、2018年7月12日,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符合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详见巨潮资讯网()上2018年7月10日的本公司2018-068公告。
12、2019年1月13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回购注销原激励对象王辉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68,000股限制性股票。根据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将依法办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手续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本次回购原因、数量及价格
(一)回购原因
激励对象王辉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十三节“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的“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中(二)的规定:“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辞退、公司裁员、退休而离职,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由公司回购注销”,以及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规定,公司决定回购注销上述离职激励对象1人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合计68,000股(含2017年半年度权益分派转增部分)限制性股票。
(二)回购数量
激励对象王辉于2016年6月24日获授200,000限制性股票,符合解锁条件的第一期50%、第二期30%限制性股票已解锁上市流通。由于公司2017年半年度权益分派的实施,目前其尚有68,000股限制性股票未解锁。
另,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原激励对象王永忠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由于公司2017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的实施,王永忠持有的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30,000股变为221,000股。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原激励对象刘震、姜国栋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拟回购注销上述2人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合计255,000股(含2017年半年度权益分派转增部分)限制性股票。本次将一并办理王永忠、刘震、姜国栋的回购注销手续。
故,本次公司将回购以上4人持有的合计544,000股限制性股票,占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3.69%,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7%。
(三)回购价格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由于公司2017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的实施,根据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的回购价格由5.86元/股调整为3.4471元/股。
(四)回购资金来源
公司已完成支付刘震、姜国栋、王永忠三人的回购价款事项,本次公司应就限制性股票回购向王辉支付回购价款234,402.80元,全部为公司自有资金。
三、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股份变动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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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影响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责,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为股东创造价值。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部分原激励对象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程序合法合规,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我们同意回购注销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六、监事会意见
经公司全体监事审议,一致认为: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同意对已离职激励对象持有的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的处理。
七、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信美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1、公司董事会已就实施本次回购注销取得合法、有效的授权,本次回购注销已经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管理办法》、《备忘录1-3号》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2、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事由、数量、回购价格均符合《公司法》、《证劵法》、《管理办法》、《备忘录1-3号》、《公司章程》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合法有效。公司尚需履行本次回购注销所引致的公司注册资本减少的相关法定程序。
八、备查文件
1、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
2、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信美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1月13日
证券代码:002726证券简称:龙大肉食公告编号:2019—008
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1月1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公司拟聘任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审众环事务所”)为公司2018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