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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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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合伙协议约定,全体合伙人的总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20,001万元。其中,有限合伙人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认缴出资2亿元,占认缴出资总额的99.9950%;普通合伙人加华裕丰(天津)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认缴出资1万元,占认缴出资总额的0.0050%。有限合伙人加加食品2亿元于2014年出资到位,普通合伙人加华裕丰1万元于2017年出资到位。

  名称:宇业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合兴(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收益分配核算通知》,加华裕丰对合兴基金获得的处置上海加晟财产份额收回投资款项的进行分配,根据合伙协议约定加加食品应享有的权益178,225,000.00元。具体计算明细如下:

  合兴基金的设立目的:

  法定代表人:周旭洲

  (三)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

  经加加食品确认,本次收益分配不存在《股票上市规则》第7.4条规定的情形。加加食品自2019年12月19日获得合兴基金收益分配款,未在两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披露,存在披露不及时的情形。

  截至目前,公司无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2020年2月5日

  (1)根据加华裕丰及合兴基金出具的说明,合兴基金本次转让上海加晟的财产份额已根据《合兴(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以下简称《合伙协议》)的约定履行了合兴基金内部审批程序。

  综上,本所认为,合兴基金转让上海加晟的财产份额及收益分配虽不适用《备忘录》、《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及第7.8条关于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事项的规定,但本次转让后对上市公司产生的收益分配款金额较大,应已构成《股票上市规则》第11.11.5条规定的对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加加食品未在触发信息披露义务的两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存在信息披露不及时的情形。

  3、关于是否适用《股票上市规则》第7.8条规定

  成立日期:2010年6月13日

  2、收益分配

  3、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55634831X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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