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作用。完善对各级食品药品监管违法行政行为投诉举报登记制度,畅通举报箱、电子信箱、热线电话等监督渠道,方便群众对违法行政行为的投诉举报,依法及时调查处理违法行政行为。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开展信访工作,保障合法合理诉求得到解决。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各方面反映的问题组织研究、调查核实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监督作用,加强与互联网等新兴媒体的互动,重视运用和规范网络监督,建立健全网络舆情监测、收集、研判、处置机制,推动网络监督规范化、法治化。
19.加强食品药品安全行政复议与应诉工作。健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工作机制,纠正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增强行政复议的专业性、透明度和公信力。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行政复议能力建设,推动相关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与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解决行政争议中的重要作用。积极做好行政应诉工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人应当依法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本部门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自觉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
(八)全面提高食品药品监管执法人员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
20.树立重视法治素养和法治能力的用人导向。抓住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把法治观念强不强、法治素养好不好作为衡量干部德才的重要标准,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的重要内容。完善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机制,在相同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完善惩戒制度,落实责任追究,对特权思想严重、法治观念淡薄的干部要批评教育、督促整改,问题严重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探索建立各级领导干部述职述廉述法三位一体的考核制度,结合述职述廉的要求,重点考评单位及个人学法尊法守法用法、重大事项依法决策和严格依法行政等方面的情况。
21.加强对食品药品监管执法人员的法治教育培训。食品药品监管执法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系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学好宪法以及食品药品监管法律法规。完善学法制度,总局和省局每年至少举办一期不少于40学时的领导干部法治专题培训班,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领导班子每年应当参加两期以上法治专题讲座。健全食品药品监管执法人员岗位培训制度,每年组织开展行政执法人员通用法律知识、食品药品监管专业法律知识、新法律法规等专题培训。加大对公务员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中法律知识的培训力度。
22.完善食品药品监管执法人员法治能力考查测试制度。加强对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查和依法行政能力测试,将考查和测试结果作为领导干部任职的重要参考,促进食品药品监管执法人员严格履行法治建设职责。利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干部网络培训学院培训平台等多种形式,加强食品药品监管执法人员法治能力考查测试。实行公务员晋升依法行政考核制度。
23.普遍开展食品药品监管公职律师工作。按照中央有关在党政机关推行公职律师制度的要求,在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全面开展公职律师工作。公职律师为所在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供法律咨询,参与本部门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修改,代理本部门参加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公职律师的业务管理由法制部门负责,公职律师人员较多的部门,设立首席公职律师和公职律师管理办公室。2016年年底,总局完成公职律师配备,2018年年底前,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完成公职律师配备。
三、组织保障和落实机制24.加强对食品药品监管法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成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的法治建设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为各单位法治建设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党组(委)要把法治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审定本单位食品药品法治建设年度工作方案,每年至少两次听取本单位食品药品监管法治建设工作汇报,研究解决食品药品安全法治建设的重大问题。
25.强化法治建设考核评价和督促检查。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把法治建设成效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充分发挥考核评价对食品药品监管法治建设的重要推动作用。对成绩突出的,要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问题较多的,要及时约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
26.强化基层食品药品执法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基层监管机构在推进法治建设中的基础作用,增强基层执法人员法治观念,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强化执法人员法律素养和岗位能力培训。制定食品药品行政执法着装标准,严肃执法人员着装风纪。加强统筹规划,强化资源投入,组织推广基层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建设经验。
27.落实食品药品监管执法经费保障。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建立正常的执法经费保障机制。积极争取地方政府支持,使食品药品监管执法工作经费纳入政府年度预算,坚决杜绝行政执法与单位、个人经济利益挂钩的现象。改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基层设施、执法装备和检验检测条件,保障食品药品监管工作有效开展。
28.加强食品药品监管法制机构建设。推进法制队伍正规化、专业化建设。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积极争取设置法制机构,基层食品药品派出机构应当配备专兼职法制人员。法制机构工作人员原则上应当具有法律教育背景,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要加大对法制机构工作人员的培养、使用和交流力度,充分发挥法制机构在法治建设中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作用。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6年8月8日
(责任编辑: HN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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