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特推: 初中英语单词表人教版:初中所有英语单词大全(含七八九册)
搜索:
您的位置: 主页 > 食品技术 > » 正文

转基因食品安全性的法律思辨(2)

浏览: 来源:
替身庶女爱上帅总裁 天才小捣蛋中文版 天才小捣蛋中文字幕 天才之樱花盛开时 天罚之音联盟 天降奇女之网王卷 天降神龙 天赐 天龙缘飞刀情

  虽然美国和欧盟是当今世界科技水平最高的两个区域,但是两者对待转基因食品的态度却有很大差别。美国针对转基因食品管制采用的是“实质等同原则”(11),即认为依据目前的科学技术水平,若无证据表明转基因食品对人体是有害的,即可推定转基因食品与传统的非转基因食品没有本质区别,同样是安全的。欧盟对此遵循的是其环保法上所奉行的“预防原则”,认为在转基因食品被证明绝对安全之前,对其应采取谨慎态度,先将转基因食品与非转基因食品区别对待,转基因食品应受到特别管制甚至予以禁止销售。可见,美国采取“以科学依据为导向”的态度,侧重点是为转基因食品提供稳定、可预见的市场准入规则;欧盟则采取“以社会反应为导向”的态度,侧重关注消费者意愿等各种社会因素,在此基础上对转基因食品作出相应管制。两者的具体差异对比列表如下。

  2006年11月,“转基因案”一审裁决报告正式生效。评审团有意回避对许多问题的裁决,这些问题包括“总体而言,转基因产品是否安全”与“本案所涉转基因产品是否与其他常规产品相似”等。评审团赞同美国等成员的部分观点,但是其都是基于程序上的理由,而非基于实体法上的规定,尤其是关于欧盟“全面停止批准转基因产品销售的规定”和“停止批准特定转基因产品销售的规定”。评审团认为,欧盟不恰当地拖延批准程序,违反了SPS协议第8条和附件C(控制、检查和批准程序)的规定,从而回避了“欧盟的决定是否是在风险评估基础上作出的”、“评估结论是否显示有风险乃至比其他常规产品风险更大”这些实质性问题。评审团赞同欧盟的观点,即“批准程序是规定在欧盟的其他立法之中,而这些立法规定才是SPS措施”,因而裁定欧盟的做法不构成“SPS协议意义上的卫生与植物检疫措施”。⑨

  “转基因案”反映出这样一个事实,即多边贸易体制下的贸易规则统一化与各成员的管制措施本土化是一对很难调和的矛盾。一方面,《世贸组织协议》第16条第4款要求各成员“确保其制定的法律、条例和行政程序与其在该协议下附属协议中所作承诺保持一致”;另一方面,各成员在政治体制、经济发展水平、文化背景和内部组织结构上的差异,导致了WTO规则在不同成员境内的约束力不尽相同。从法律适用角度而言,WTO规则的适用属于间接适用,各成员可以结合自己的管制目标制定本国或本地区的贸易管制措施。当世贸组织成员各自遵循的基本原则不同时,管制措施的价值取向就会出现差异,管制冲突也就在所难免。

  2015年第9期《法学》刊登了陈景辉先生的文章《面对转基因问题的法律态度——法律人应当如何思考科学问题》。该文作者开篇即抛出了一个“二选一”的命题,即转基因问题是“科学问题还是法律问题”,进而断言:“如果认为转基因问题的法律规制是一个科学问题,那么必然意味着在面对科学家的挑战时,必须遵从科学家的权威意见,于是法律上的决定就变得缺乏充足的效力;反之,只有认为它是一个法律问题时,科学家的挑战才不会最终威胁到法律决定的最终效力。”①该论断将科学家与立法者对立起来,将转基因食品的法律问题与科学问题割裂看待,似乎两者是“水火不相容”的,这显然是一种形而上学的思维。②该文的另一个不足是错误地划分食品安全责任,认为新《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必须显著标示是“立法在赋予消费者以知情权的同时也将责任转嫁给了消费者自己,国家已经成功地从相关义务和责任中抽身而出”。③依照论者的观点,所谓食品安全应该是“绝对安全”,即保证在任何时候都是安全的,而不是“相对安全”,即依据现有科技水平可以认定为是安全的。这也是一种武断的想法。因此,该文命题存在缺陷,论证不够周延,其结论“当转基因食品无法被证明安全时,应当推定它是有害的或者至少是有害的可能性与风险非常大”④自然也值得商榷。

  关 键 词:

  美国等成员的指控包括:(1)欧盟无限期停止批准程序,违反了SPS协议第8条与附件C的规定,其中第8条要求世贸组织成员遵守附件C的规定,“在执行控制、检查和批准程序时,包括批准使用添加剂或确定食品、饮料或饲料中污染物容忍标准的国家制度,以及在其他情形下确保这些程序不与本协议的规定相违背。”(2)欧盟未及时公布停止批准程序,违背了SPS协议第7条和附件B的规定。⑥(3)欧盟的措施并非基于SPS协议第5.1条要求的“风险评估”而作出,违反了SPS协议第2.2条的规定。⑦(4)欧盟针对转基因产品采取的保护措施过于武断和不公正,违反了SPS协议第5.5条的规定。⑧此外,美国等成员还指控欧盟六个成员针对欧盟已按照Directive 90/220或Regulation 258/97规定批准上市的转基因产品禁止进口和销售所依据的9项“安全措施”并非建立在风险评估基础之上。

  基于上述解释,除了依据SPS协议第8条提起的有关“不恰当拖延”的申诉外,评审团驳回了申诉方所有其他诉求。由此,评审团回避对欧盟具体管制措施作出具有实质意义的裁定。与此相对应,评审团认为部分欧盟成员针对欧盟已经批准上市的产品进口采取的保障措施构成卫生与植物检疫措施,但是这些措施的实施未建立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之上,从而违背了欧盟在SPS协议第5.1条和第2.2条下的具体义务。评审团同时发现,欧盟相关成员未遵守SPS协议第5.7条倡导的“预防原则”。评审团认为,该原则为世贸组织成员在情况不确定时实施临时措施提供了一项“充分的权利”。⑩

  标题注释:

  作者简介:

  可见,美国与欧盟在管制转基因食品态度上的差异并不是由转基因技术本身引起的,而是由更深层次的经济、文化因素决定的。美国孟山都公司在欧洲收购一大批种子公司的做法引起了欧洲许多农民的不安,他们把孟山都公司推广种植转基因作物视为美国控制欧洲农业战略的一部分。此外,文化差异也是导致美国与欧盟在转基因食品管制方面有很大区别的重要原因。正如《金融时报》记者库克森和赫尔德所描述的那样,“当欧洲人谈到原野生活和乡村环境时,他们会联想到自己的农场。转基因技术对于欧洲人来说似乎是一种以规模化、集约方式耕种农业的不受欢迎的发展趋势。”(13)欧洲人的乡村情结使得其对任何改变农业方式的企图均有很强烈的抵触情绪。相反,“美国人在谈到原野生活和乡村环境时,则联想到拥有广袤原始森林的国家公园。他们把农场视为工业体系的一部分,农产品加工业与其他产业没什么区别。”(14)可见,美国与欧盟在转基因食品管制立法与政策导向上的区别在很大程度上源于其价值理念上的差异。(15)

  发生在美欧之间的“转基因食品进口限制案”与其说是因贸易管制措施引起的,倒不如说是由双方对待转基因食品的理念引起的。美国等成员于2003年5月向世贸组织提起申诉,指控欧盟“全面停止批准转基因产品销售的规定”(general moratorium)、“停止批准特定转基因产品销售的规定”(product-specific moratoria)以及部分成员禁止进口和销售用生物技术培育的种子和加工的食品的规定违反了SPS协议、农业协议、GATT1994以及TBT协议的相关规定(以下简称“转基因案”)。⑤本案所涉欧盟条例包括EC Directive 2001/18及其前身Directive 90/220、EC Regulation 258/97,其中前两部“指令”规范的是“有意向环境中释放转基因生物”行为,后一部“条例”规范“新的食品和新的食品成分”。

  无罪推定/有罪推定/转基因食品

  一、转基因食品立法与政策导向差异的成因分析

  《法学》(沪)2015年第201512期第103-114页

  “无罪推定”和“有罪推定”不仅是刑事诉讼中的程序法原则,也是人们常见的习惯思维倾向。从逻辑理性角度讲,“有罪推定”和“无罪推定”都是论证上诉诸无知的谬误,两者所蕴含的论证思路是通过强调对方缺乏证据证明自己观点的绝对成立,因而都不符合形式逻辑规律。自转基因食品问世以来,人们对于它的安全性争论就从未间断。赞成者和反对者都没有充分的证据让对方接受自己的观点。作为认识论上的一个盲点,转基因食品在我国应该被“无罪推定”还是被“有罪推定”,这取决于我们的价值理性。无论从科技创新还是从粮食安全角度而论,中国作为一个人口大国,都不能放弃对转基因技术的研究,而任何技术只有在实际运用中才能检验其价值并得以完善。因此,作为认识论上的一种妥协,我们对待转基因食品应该采取“无罪推定”的态度。惟有如此,我们才有可能对转基因技术有进一步了解,也才有可能进一步接近事实的真相。

  原文出处:

  胡加祥,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内容提要:

  本文是国家社科基金重点课题“世界各国对转基因食品的政策和法律规制比较研究”(课题编号:14AGJ004)的阶段性成果。

进入论坛 我来挑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