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抽查商品。各设区市可结合当地实际,在米、调味品、食用油、熟肉制品、小食品、油漆、涂料、电线电缆、化肥、面粉、饮料、冲饮类食品、杂粮、方便面、包装饮用水、啤酒、罐头食品等17种定量包装商品中选取抽查商品,但不得少于7种;省计量院在各地开展定量包装商品量监督抽查的基础上,对量大面广的商品再随机抽查不少于2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