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之间的业务关系、管理关系、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等方面不会发生变化。本次发行也不会导致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之间产生同业竞争和新的关联交易。
四、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是否存在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占用的情形,或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不会因本次发行而产生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违规占用的情形,亦不会因本次发行而产生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违规担保的情形。
五、本次发行对公司负债情况的影响
本次发行后,公司的资产负债率将有所下降,不会导致公司负债增加。公司从事白酒的生产销售,一向坚持稳健的财务管理政策,目前的负债比例符合行业特点和公司自身经营特点。
第五节本次股票发行相关的风险说明
一、行业政策风险
在国家发改委颁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中白酒生产线被列为“限制类”项目。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的规定,对于此类项目,允许企业在一定期限内采取措施改造升级,金融机构按信贷原则继续给予支持。国家有关部门要根据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要求,遵循优胜劣汰的原则,实行分类指导。若国家对白酒产业政策进行重大调整,对白酒生产和消费进行限制,将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二、食品安全风险
本公司的产品面向最终消费者,有效的质量管理是企业的生命线。随着政府和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日趋重视、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的加深以及权益保护意识的增强,食品质量安全已经成为白酒企业生产经营的重中之重。公司作为食品生产企业,在生产环节、产品存放、成品运输等过程中,均涉及到食品安全和食品卫生。公司已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并建立成熟的产品质量控制体系,制定了严格的控制流程和有效的管理制度,但是如果制度及措施不能满足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或者出现执行环节的问题,将会带来食品安全的风险,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三、经销商管理风险
公司采用经销商为主的销售模式,对经销商进行嵌入式管理,最大化覆盖市场终端。公司现有经销商数量众多,未来随着募投项目的开展和公司业务规模的持续扩大,经销商数量仍将持续增加,如果经销商不能较好地理解公司的品牌理念和发展目标、营销推广能力跟不上公司发展要求、对终端网点的管理不能及时体现公司的营销政策及适应不断变化的竞争环境,或经销商严重违反合同,将增加营销管理的难度,则可能对公司的产品、品牌形象产生不利影响,从而影响公司的销售收入。
四、市场竞争风险
公司处于白酒竞争激烈的安徽省,省内白酒生产企业众多,此外,随着近年来四川、江苏等区域的白酒企业对公司现有市场的不断渗透,市场竞争日趋激烈。若公司品牌影响力下降、营销效果不佳、市场拓展未达预期,不能精准把握行业发展趋势,无法快速应对市场变化,将对公司盈利能力产生影响。
五、假冒伪劣产品侵权及品牌风险
白酒行业有较高的利润率,涉及公司品牌的假冒伪劣及侵权产品为数众多。多年来,公司一直积极配合各地相关部门,持续投入,严厉打击假冒白酒的制售行为,同时通过提高产品防伪技术,多渠道增加不法分子制假造假难度,提高消费者的假酒鉴别能力。但是,这些措施并不能完全杜绝假冒伪劣及侵权产品的出现。如果涉及公司的假冒产品未能得到有效控制,则可能给消费者带来较大危害,同时也将打击消费者对公司品牌的信心,进而对公司产品销售和经营业绩造成较大不利影响。
六、募投项目进度不及预期的风险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全部用于优质基酒技术改造及配套工程项目、营销体系建设项目和金种子酒文化中心项目。公司对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经过科学可行性分析和论证,基于当前的国内经济环境、行业与技术发展趋势以及市场竞争状况等因素做出,能够进一步提升公司竞争力、提高盈利能力。募投项目在实施过程仍可能受到市场环境、国家产业政策变化等因素影响,在建设过程中是否组织得当、按期实施计划等方面存在一定风险,如果募投项目进度不及预期,募集资金可能在一定时期内出现闲置,将直接影响公司业务规模及潜在业务收入,对公司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七、审批风险
本次非公开发行尚需安徽省国资委批准、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和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能否取得相关批复和核准,以及最终取得批复和核准的时间存在一定不确定性。
八、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摊薄的风险
由于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使用效益的显现需要一个过程,预期利润难以在短期内释放,股本规模及净资产规模的扩大可能导致公司的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被摊薄。
九、股市波动风险
本公司股票价格可能受到国家政治、经济政策以及投资者心理因素及其他不可预见因素带来的系统风险的影响,股价的变动不完全取决于公司的经营业绩,投资者在选择投资公司股票时,应充分考虑到市场的各种风险。针对以上风险,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公司行为,及时、准确、全面、公正地披露重要信息,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同时将采取积极措施,尽可能地降低投资风险,为股东创造回报。
第六节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一、《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规定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年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23号)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43号)的相关要求,公司对《公司章程》中关于利润分配的有关条款进行了修改。
根据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采取现金或者股票等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应当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并考虑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施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和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三)利润分配条件和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