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这一数字的变化,并非代表着“全民打假”时代到来。
【阿乐】
食品打假别变成只是“职业打假人”的事
食品安全法的修订,主要是为了促进全民参与,全民监管,为了加强百姓的法律意识和食品经营者的守法意识。曾遇到过一伙“职业打假人”,明目张胆地对商家说就是缺钱花了,不给就举报。他们的存在有正面作用,但是这种类似敲诈的做法不敢苟同。
【茂哥】
褒贬热议 “职业打假人”
【强哥】
本报讯 近日,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中院”)通报了自2015年至今该市两级法院食品和药品刑事及民事案件审判工作情况。据无锡中院新闻发言人、副院长顾铮铮介绍,2015年,无锡两级法院一审审结食品、药品刑事案件54件87人,其中生产、销售假药罪32件50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22件37人,结案数同比增长200%。此类案件呈现涉案领域集中、销售渠道多样化、涉案人员低龄化等特点。
【尾尘】
【王岳】
而“职业打假人”的性质,正如王海曾说的“打假从来与正义无关,赚了钱才能更高尚。”因此,想靠“职业打假人”维护全民的健康权益,显然不切实际。
作为基层监管人员,对“职业打假人”需要从两面认识:一方面他们促成了一些模棱两可的概念问题明确化,例如一些进口食品原料和标识与中国现行标准有冲突时,是认可进出口的卫生批件还是予以处理等,这对执法工作是有促进的,这种案子最好的处理方式就是通过法院诉讼来明确结果,一个案子就会明白一系列问题的执法方向;另一方面执法人员反感的是一些人有意夹带过期食品然后去要求索赔,而这些人所占的比例越来越高,占用了大量行政执法资源。
马虎
判断“职业打假人”是否合理的标准应该是是否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是否有利于促进食品安全的根本好转。作为基层食品安全监管人员,深知食品安全任重道远。不可否认,“职业打假人”的存在,对食品安全形势的好转能起到一定的作用,不仅会倒逼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起自身的责任,弥补生产经营中存在的不足,也会倒逼市场监管部门更好地履行职责,强化日常监管。
“从审理情况看,此类案件的原告大多数是职业索赔群体,也就是我们常说的“职业打假人”,他们专业性强,而被告很大一部分是大型商户,结案方式大多为调解或庭外和解。”潘华明说。
李文女
点击左下方阅读原文有惊喜
【天天】
网络言论
除了提高赔偿金,如何降低消费者维权门槛、减少维权成本,也是有关部门应考虑的问题。另外,除了走繁琐的司法程序,广大消费者也希望政府部门,能通过更直接有效的行政手段以及经济手段,加大惩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以保护消费者权益。
快评
据介绍,集中购买、统一诉讼的维权模式使得诉讼标的金额逐渐增加。无锡法院审理的消费类案件中,原告的诉讼请求基本相同,多以返还货款并10倍赔偿以及要求由被告承担维权期间的查档费用、差旅费用、鉴定费用及诉讼费用等损失。2015年至今,消费类案件诉讼标的金额高达1939.2万元,大标的案件主要涉及家电等贵重物品。
苏丽英介绍说,一些大型百货商场、连锁超市,把食品安全风险转嫁给供货商,怠于履行进货查验和如实记录义务,在诉讼中往往无法提交查验证据。此外,一些超市、商场没有及时下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也成为主要诉由。
无锡中院审结的有毒、有害食品案件,多为共同犯罪,涉案被告人的文化程度普遍偏低,多为家庭小作坊式个体户,以获取非法利益为主,生产、销售的作业方式较为低端,作业结构相对松散。
“食品安全法为消费者主张十倍赔偿提供了法律依据,这在相当程度上激发了消费者,尤其是‘职业打假人’诉讼的积极性。”北京市二中院副院长苏丽英介绍说,“职业打假人”通常在短时间内针对同一被告、同一事由提起多起诉讼,被告均为零售商,且多为经济实力较强、社会知名度较高的大型连锁超市、百货商场等。
职业打假不好吗?不领工资,不占编制的监管人员啊。又不是栽赃嫁祸,何来的不公平?小打小闹的制假售假不用管不用抓吗?其实这些小散才是监管盲区。
审核
打假人购买过期食品要求索赔,让商家记住“不能再卖过期食品,要加强管理”,难道这样做比卖过期食品危害更大吗?基层发现的问题与打假人发现的问题,孰多孰少?
“职业打假人”好好练练本领,少拿标签问题这类不影响食品安全的问题说事,多整些有实质内容的投诉。
从诉讼主体看,职业化维权趋势颇为明显。在法院2014年审结的9起食品安全纠纷案件中,“职业打假人”提起诉讼的有5件,占55.6%,而去年审结的51起案件中,“职业打假人”提起诉讼的有42件,占比高达82.4%。
潘华明认为,消费维权案件凸显了行业技术性。绝大多数食品、药品消费者维权案件均涉及标识、标注、成分以及相应的国家、行业规范问题,没有专业知识储备的普通消费者很难进行维权。(徐安)
“‘职业打假人’更多关注食品标签瑕疵,真正能举证食品本身质量危及消费者安全的案例并不多,打假更应关注食品安全本身。”北京市海淀法院的一位法官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