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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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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德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德阳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原《德阳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行)》(德办发〔2014〕65号)同时废止。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2日 

   

德阳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事件分级

1.5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级组织指挥机构

2.2  市指挥部及办公室职责

2.3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2.4  市指挥部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2.5  县(市、区)级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3  监测预警

3.1  事件风险监测

3.2  事件风险预警

4  信息报告与通报

4.1  报告主体和时限

4.2  报告内容

4.3  先期评估

5  应急响应

5.1  响应分级

5.2  响应措施

5.3  市级层面应对工作

5.4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6.2  责任追究

6.3  总结评估

7  应急保障

7.1  队伍保障

7.2  信息保障

7.3  医疗保障

7.4  技术保障

7.5  物资与经费保障

7.6  社会动员保障

7.7  宣教培训

7.8  应急演练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8.2  名词术语

8.3  预案解释

8.4  预案实施

德阳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运行机制,强化应急准备,有效预防、积极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四川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四川省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德阳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是指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食品安全事故,以及已经或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食品安全舆情事件。

1.4  事件分级

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按照危害程度将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分为级别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和非级别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按照事件严重程度,级别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非级别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是指该事件符合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标准但危害程度达不到一般(Ⅳ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标准的事件。

(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件(I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①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注:“以上”“以下”均含本数,下同)省份或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或经评估认为事件危害特别严重的;

②1起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出现30人以上死亡的;

③涉及多个省份或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已经或可能造成严重危害或严重不良影响,经评估认为应当在国家层面采取应急措施应对的食品安全舆情事件;

④国务院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级别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2)重大食品安全事件(II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①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市(州),造成或经评估认为可能造成对社会公众健康产生严重损害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②发现在我国首次出现的新的污染物引起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并有扩散趋势的;

③1起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涉及人数在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人以上、29人以下死亡的;

④在四川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危害或重大不良影响,经评估认为应当在省级层面采取应急措施应对的食品安全舆情事件;

⑤省政府认定的其他重大级别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3)较大食品安全事件(III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①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县(市、区),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②1起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涉及人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③在市级行政区域范围内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危害或较大不良影响,经评估认为应当在市级层面采取应急措施应对的食品安全舆情事件;

④市级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较大级别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4)一般食品安全事件(IV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①存在健康损害的污染食品,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②1起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涉及人数在30人以上、99人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③在县级行政区域范围内已经或可能造成一般危害或一般不良影响,经评估认为应当在县级层面采取应急措施应对的食品安全舆情事件;

④县级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级别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坚持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损害。

(2)预防为主,防治并重。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及时发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苗头,防患于未然;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应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预案要求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形成“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快速响应、协同应对”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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