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农业、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在监测中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食品安全问题可能引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及时通报同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经研判后,根据需要,通知可能波及的地区做好预警防范工作。
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研判可能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同级有关部门(单位)。各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有关部门要及时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渠道,向本行政区域公众发布预警信息。
上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将监测到的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有关信息,及时通报下一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3.2.3 预警行动
研判可能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加强苗头性、倾向性食品安全信息和热点敏感食品安全舆情的收集、核查、汇总和分析研判,及时组织开展跟踪监测工作,预估事件发展趋势、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经分析评估和调查核实,符合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分级响应标准的,按本预案处置。
(2)防范措施。迅速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防止事件进一步蔓延扩大。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加强对食品安全科普方面的宣传,告知公众停止食用或使用不安全食品。
(3)应急准备。通知应急队伍和负有相关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调集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所需物资、装备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组织专家解读,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加强相关舆情跟踪监测,主动回应社会公众关注的问题,及时澄清谣言传言。
3.2.4 预警解除
发布预警的单位应当根据事态发展和采取措施的效果等情况,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或宣布解除预警。当研判可能引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因素已经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时,应当适时终止相关预警行动。
4 信息报告与通报
4.1 报告主体和时限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建立实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制度,明确报告的主体、程序及内容,强化首报、续报、终报责任意识。加强信息直报系统建设,提升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时效性、准确性,加强信息通报和共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隐瞒、谎报、缓报,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1)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生可能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2)医疗卫生机构发现其接收的病人属于或疑似食源性疾病病人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将相关信息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初判是疑似食物中毒的,要同步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为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应当及时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发生食源性疾病暴发(包括群体性食物中毒)的单位和接收病人的医疗机构应当在2小时内向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
(3)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调查处理传染病或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发现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信息,应当及时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4)食品安全检测技术机构(含第三方食品安全检测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食品安全事件相关情况,要及时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同时向其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5)各级食安委成员单位获得疑似或已确定的食品安全事件信息,特别是敏感人群、敏感时期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信息后,要在第一时间向同级食安办报告简要情况,详情随后续报,同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原则上不得超过2小时。各级食安委成员单位监测到食品安全舆情事件信息后,及时通报同级食安办,食安办根据研判结果提出处置意见,报同级食安委和上级食安办。
(6)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将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相关信息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相关要求上报。
(7)发生 IV 级或 III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接到报告的县级以上食安办必须2小时内报本级食安委并逐级向上级食安办报告;每级报告时间不得超过 2小时。发生Ⅱ级、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接到报告的县级以上食安办必须30分钟内以电话方式、1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告本级食安委并逐级向上级食安办报告,每级报告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特殊情况可直接上报省食安办,最迟不得超过3小时。
(8)接到事件信息的食安委成员单位经核实事件发生地不在本行政区域时,需及时向同级食安委和事件发生地监管部门通报。
(9)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向社会及相关单位公布事件信息报告电话,畅通信息渠道,保障食品安全事件信息报告与通报的即时性。
4.2 报告内容
食品生产经营者、医疗机构、技术机构和社会团体、个人报告疑似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时,应当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和当前状况等基本情况。
有关监管部门初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应包括信息来源、事件发生时间、地点、当前状况、危害程度、先期处置、发展趋势、事故报告单位(含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等信息;根据事件应对情况可进行多次续报,内容主要包括事件进展、发展趋势、后续应对措施、调查详情、原因分析等信息;终报应包括事件概况、调查处理过程、事件性质、事件责任认定、追溯或处置结果、整改措施和效果评价等。
4.3 先期评估
疑似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当地食安办依法组织开展先期分析评估,初步判定是否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核定事件级别。有关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全面及时向当地食安办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
评估内容应当包括:
(1)涉事产品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
(2)事件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3)相关舆情发展趋势;
(4)事件发展蔓延趋势。
经初步评估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且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当地食安办应当按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及上级食安办报告。
5 应急响应
5.1 响应分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