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设定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初判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报经国务院批准启动Ⅰ级响应后,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省政府具体工作安排,开展本市辖区内的应急处置工作。初判为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报经省政府批准启动Ⅱ级响应后,按照四川省突发食品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开展本市辖区内的应急处置工作。初判为较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报经市政府批准启动Ⅲ级响应后,市指挥部立即成立运行,组织开展应急处置。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分别由事件发生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德阳经开区管委会启动相应级别响应,成立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指挥机构进行处置。必要时上级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组指导、协助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未达到本预案Ⅳ级响应标准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由事件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做好处置工作,控制事态升级蔓延。
启动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响应期间,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在市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与调度下,按相应职责做好事故应急处置相关工作。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市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并及时报告相关工作进展情况。事故发生单位、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相应的处置方案开展先期处置,并配合市食安办及有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
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家、四川省、德阳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5.2 响应措施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事件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做好先期处置工作,组织采取以下相关措施。
5.2.1 医学救援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患者进行诊断治疗,视情况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患者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做好伤病员的心理援助。
5.2.2 现场处置
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食品及其原料和可能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生产经营者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召回或停止经营;对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必要时应当标明危害范围,防止危害扩大或证据灭失等。依法封存涉事相关场所以及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待现场调查结束后,责令彻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场所以及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消除污染。
5.2.3 流行病学调查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时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事件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及时开展食品安全事件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有关部门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予以协助配合。流行病学调查有初步判断方向时应当及时向同级食品药品监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通报,在完成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后,及时(7日内)提交符合相关要求的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市指挥部办公室应当组织专家对流行病学报告进行审查后,上报市指挥部。
5.2.4 应急检验检测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支撑机构应当对引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相关样品及时进行应急检验检测,提交科学的检验检测报告,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组对检验检测报告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为制定事件调查和应急处置方案等提供技术支撑。
5.2.5 事件调查
按照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开展事件调查工作。事件调查应当准确查清事件性质和原因,分析评估事件风险和发展趋势,认定事件责任,研究提出应急防范措施和整改意见建议,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食安办提交调查报告。对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及时介入,开展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侦破工作。
5.2.6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通过授权发布信息、发布新闻通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或新闻通气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运用微博、微信、手机应用程序(APP)客户端等新媒体平台,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持续动态发布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应当包括事件概况、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共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5.2.7 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事件发生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质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救助患者的医疗机构、涉事生产经营单位、应急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各类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5.2.8 涉国(境)外事件处置
如事件涉国(境)外(含港澳),成立涉外组,由市外侨办协调处理相关事宜;如事件涉台,成立涉台组,由市台办协调处理相关事宜。
5.3 市级层面应对工作
5.3.1 部门工作应对
初判发生一般以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或事件情况特殊时,市食安办可以会同有关部门派出工作组赴现场指导督促当地开展事件调查、应急检验检测、产品召回、问题产品处置(销毁)、应急协作等工作,并根据需要协调有关方面提供队伍、物资、技术支持等。
5.3.2 市政府工作组应对
当需要市政府协调处置时,成立市政府工作组,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1)传达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批示精神,督促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
(2)了解事件基本情况、造成的影响、应急处置进展及当地需求等;
(3)赶赴现场指导地方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根据地方请求,协调有关方面派出应急队伍、调运应急物资和装备、安排专家和技术人员等,为应急处置提供支援和技术支持;
(5)对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进行协调;
(6)指导开展事件原因调查及评估工作;
(7)及时向省政府报告相关情况。
5.3.3 市指挥部应对
根据事件应对工作需要和市政府决策部署,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1)组织市指挥部成员单位、专家组进行会商,研究分析事态,部署应急处置工作;
(2)根据需要赴事发地区,或派出前方工作组赴事发地区,协调开展应对工作;
(3)研究决定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的请求事项;
(4)开展舆情监测工作,统一组织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5)组织开展事件调查工作。
5.4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在食品安全事件处置过程中,遵循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处置工作需要,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避免应急响应过度或不足,直至响应终止。
5.4.1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条件
(1)级别提升
当事件进一步加重,影响或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响应级别。
当学校或托幼机构、全市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加大应急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2)级别降低
事件危害或不良影响得到有效控制,且经研判认为事件危害或不良影响已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无进一步扩散趋势的,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3)响应终止
当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得到控制,并符合以下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应当及时终止响应:
①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②现场、受污染食品得到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件隐患消除;
③事件造成的危害或不良影响已消除或得到了有效控制,不需要继续按预案进行应急处置的。
5.4.2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