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强化协同监管机制。各单位要在依法履职的基础上,深化与宣传、广电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合作,加强协同配合,充分发挥整治虚假违法广告联席会议作用,及时向成员单位通报广告监测、反馈整改以及案件查处等情况,强化信息共享、会商通报、分析研判等工作机制,综合运用联合告诫、联合检查、联合督查、联合惩戒等协同监管方式,共同做好传统媒体广告监管工作。
(一)申请书。
无(审批已取消)
(三)加强信用监管,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食品经营企业信用状况,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七、监管措施
(二)变更申请材料目录
3.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许可条件
(3)被依法吊(撤)销许可证,并且自吊(撤)销许可证之日起不满3年的。
三、法律依据
(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二)审批时限。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委托他人提出许可申请的,委托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代表的身份证明。
2.配备广告从业人员和熟悉广告法律法规的广告审查人员。
附件10酒类商品批发(零售)许可改革工作方案
附件2广告发布登记改革工作方案
五、材料要求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有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加工和卫生、污水及废弃物处理设备或者设施;
(二)告知承诺方式审批流程
八、其他事项
六、程序环节
一、主管部门
3.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许可条件
3.许可机关审核人审核提交的材料,决定是否采用特别程序。如需听证,组织进行听证,记载听证结论;如需进行现场核查,则指派现场核查人员进行现场核查,填写《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并签署核查意见。
9.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许可改革工作方案
3.食品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改革工作方案
二、改革内容
7.许可机关归档人进行文件归档。
附件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工作方案
(三)原核准证书(申请延续、增项或者变更核准,无法在线调取或核验时)。
1.发证机关收到申请资料后,对于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出具《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
四、资质范围
5.鉴定评审组在备忘录中提出整改要求的,整改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4.固定场所文件;
一、主管部门
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是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更大刺激市场活力的重要举措。各单位(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发挥职能作用,做好建章立制、政策解读、人员培训、系统改造等工作,确保高质量实施改革工作。
2.增加检验检测项目领域典型检测报告;
七、监管措施
二、改革内容
申请人通过传真、电子邮件或者电子政务平台提出申请的,以申请材料到达区市场监管局指定的传真号码、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子政务平台的时间为收到申请材料的时间。
四、工作要求
采用告知承诺方式申请审批的,申请人提交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书。
七、监管措施
(一)首次申请材料目录
(七)许可机关归档人进行文件归档。
6.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工作方案
(二)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和全国人大常委会4月29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进行调整,增加了“仅限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的规定。为此食品销售企业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由审批改为备案。为切实落实改革试点工作,1.在原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食品经营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工作由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落实实施的基础上,扩大到全市范围,由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落实;2.将销售特殊食品的经营者一并纳入预包装备案事项,统一为“仅销售预包装食品”。
广告发布登记行政许可事项取消后,广告发布单位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一步完善工作制度,强化导向意识,依法合规开展广告发布活动,切实履行法定责任,并继续做好以下工作:
七、监管措施
一、主管部门
许可证增项、变更、延续、自我声明承诺换证等详细情况请参考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 07—2019)。生产单位请登录上海市“一网通办”平台进行申报。
(二)被许可人经营假冒伪劣酒类商品且情节严重的,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可以依法吊销酒类商品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法律依据
(四)申请人收到告知承诺书,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在被告知的期限内,填写申请人基本信息,并对告知承诺书中载明的内容作出确认与承诺。
三、法律依据
二、改革内容
(一)具有合法主体资格。
食品经营者仅从事销售预包装食品的经营活动,应持有营业执照并按要求进行备案。食品经营者可以在办理登记注册时一并提出食品经营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申请。登记注册部门将“食品经营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纳入“多证合一”范围,在登记注册环节中一并采集备案信息办理备案手续。营业执照采集经营范围信息为食品经营(仅预包装食品)。
六、程序环节
(一)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原则,每年开展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检测机构的监督抽查工作。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有关规定依法查处。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属于本市政府部门核发的证照或材料的,申请人可以免于提交)。
七、监管措施
(4)鉴定评审机构接到发证机关委托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与申请单位商定鉴定评审日期。
申请人通过信函提出申请的,以区市场监管局收讫信函的时间为申请材料的时间。
四、许可条件
二、改革内容
二、改革内容
2.发证机关在收到申请资料后,对于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申请资料补正告知书》。
3.发证机关收到申请资料后,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发出《特种设备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
1.首次申请充装许可的办理程序具体如下:
(四)具有熟悉酒类商品业务知识的人员。
二、改革内容
2.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5.食品经营许可(除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外)改革工作方案
申请人当面递交申请的,区市场监管局应当当场发给告知承诺书;申请人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或者电子政务平台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区市场监管局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告知承诺书。
附件5食品经营许可(除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外)改革工作方案
4.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在申请书中填写);
六、程序环节
(三)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强化社会监督。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六、程序环节
三、法律依据
五、材料要求
(三)公司法人书面授权文件(分公司单独申请时)。
六、程序环节
按《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在全市范围内推广〈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低风险食品)实施告知承诺的通知》(沪市监食生〔2021〕3号)的规定执行。
(三)具有符合所经营酒类商品的特性,且能确保酒类商品质量与安全的管理制度。经营散装酒的还应具有符合有关散装食品经营要求的制度。
2)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资料被发现的;
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
六、程序环节
六、程序环节
申请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准许生产证,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3.法人证照(营业执照或者登记/注册证书;非法人检验检测机构需提供检验检测机构批文、所属法人单位营业执照或者登记/注册证书、法人授权文件和最高管理者的任命文件);
七、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