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区市场监管局收到经申请人签章的告知承诺书以及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材料后,能够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当场制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向申请人颁发《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含正、副本)。
五、监管措施
附件3食品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改革工作方案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落实深化“证照分离”改革任务的通知》(国市监注发〔2021〕36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府规〔2021〕7号)要求,本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不再实施广告发布登记行政许可。依法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以下统称“广告发布单位”)无需办理广告发布登记即可开展广告发布活动。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等不得再要求广告发布单位提供广告发布登记相关行政许可材料。
(二)申请书。
7.公布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
6.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不得发布。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及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不得发布广告。
3.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工艺流程发生变化时提交);
(1)发证机关收到申请资料后,对于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出具《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
10.酒类商品经营(批发、零售)许可改革工作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上海市酒类商品产销管理条例》
2.典型检测报告;
(二)审批时限。
三、法律依据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主管部门
1.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二)营业执照(无法在线核验时)。
6.申请人领取《食品经营许可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检验检测机构在开展型式试验和监督检验时对持证生产单位是否符合许可条件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的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一)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
申请特种设备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具有法定资质,具有与许可范围相适应的资源条件,建立并且有效实施与许可范围相适应的质量保证体系、安全管理制度等,具备保障特种设备安全性能的技术能力。详见《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 07—2019)。
(四)变更说明及相关资料(申请变更时)。
2.创新广告监管执法方式。各单位要通过“双随机”抽查、日常监管、广告监测、投诉举报、媒体曝光等多种途径加强综合监管,发现广告发布媒体单位有发布违法广告行为的,依法严肃查处。对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对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行政处罚。
(2)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资料被发现的;
(五)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申请书。
相关食品经营者在开展预包装食品经营,只需取得经营范围有食品经营(仅预包装食品)的营业执照以及“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号,不再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二)生产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工艺设备布局图工艺流程图。
5.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信息(在申请书中填写)(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信息发生变化时提交);
4.授权签字人的相关材料;
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书》。
7.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改革工作方案
(4)其他不予受理的。
3.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4.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统计报表等制度。
(一)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挥网格化管理的优势,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严查重处并公开结果。
(二)审批时限。
涉及地方层面设定的市场监管领域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为酒类商品经营(批发、零售)许可、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准许生产证核发等2项,改革举措为:实行告知承诺1项,优化审批服务1项。市市场监管局对上述2个事项制定了具体改革举措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具体见附件10—1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
二、工作内容
申领《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应当具有与所经营酒类商品相匹配的仓储场所。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上海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府规〔2021〕7号)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落实深化“证照分离”改革任务的通知》(国市监注发〔2021〕36号)要求,全面扎实推进本市市场监管领域“证照分离”改革各项工作,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申请人应当将经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和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材料当面递交或者邮寄给区市场监管局。
(二)将虚假备案、违规经营等信息记入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记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二)加强信用监管,向社会公布食品生产企业信用状况,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无(审批已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