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特种设备充装许可的单位,应当具有法定资质,具有与许可范围相适应的资源条件,建立并且有效实施与许可范围相适应的质量保证体系、安全管理制度等,具备保障特种设备安全性能的技术能力。详见《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 07—2019)。
二、改革内容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七、监管措施
五、材料要求
4.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4.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
附件:1.本市市场监管领域“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事项清单
(3)因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申请,核准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准,未满一年的再次提出申请的;
(一)一般审批流程
2.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告知承诺书及申请材料。
(四)吊销处罚,食品经营者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且情节严重的,许可机关可以依法吊销《食品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送达审批结果文书和证书。
4.鉴定评审机构接到发证机关委托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与申请单位商定鉴定评审日期。
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优化准入服务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的公告》(总局公告2019年第8号)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的公告》(总局公告2019年第22号)的规定,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审批发证时间压缩5个工作日,将审批时限由30个工作日压减至25个工作日。
对于被审批人作出虚假承诺、承诺内容严重不实、违反承诺等行为的,由市市场监管部门依照《行政许可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办理程序。
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
七、监管措施
(1)申请项目不属于特种设备许可范围的;
(三)区市场监管局收到申请后,应当制作加盖机关印章的《酒类商品批发许可告知承诺书》《酒类商品零售许可告知承诺书》(以下统称告知承诺书)并送达申请人。
(六)申请人领取《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
一、主管部门
5.鉴定评审组在备忘录中提出整改要求的,整改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一)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一、主管部门
申请机构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应向市市场监管局提交签章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一式二份)及相关申请材料。
申领《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应当具有与经营业务相匹配的资金。
(2)发证机关在收到申请资料后,对于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申请资料补正告知书》。
二、改革内容
(四)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二)营业执照(无法在线调取或核验时)。
七、监管措施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准许生产证核发”,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管部门优化审批服务: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使用电子证书,实行从受理、审查、审批到发证全程网办。2.压缩审批时限。新办、需要现场核查的延续和需要现场核查的依申请变更,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0个工作日;仅变更食品生产许可生产者名称、社会信用代码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个工作日;补证、注销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个工作日。3.新证提交材料中在线获取营业执照和本市居民身份证;延续、依申请变更和补正提交材料中在线获取本市居民身份证;依申请注销提交材料中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营业执照。4.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