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药品技术转让产生纠纷的,应当由转让方和受让方自行协商解决或通过人民法院的司法途径解决。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药品技术转让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药品技术转让申报资料要求及其说明(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