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食品安全欺诈行为查处工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日前发布《食品安全欺诈行为查处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指出,单位和个人利用网络、媒体、移动社交平台等载体,编造、散布、传播虚假食品安全信息也被列为食品安全欺诈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将被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2月20日《经济日报》)
“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安以法为基。”然而多年以来,生产经营欺诈、标签说明书欺诈、食品宣传欺诈等食品安全欺诈虽屡见不鲜,却没有明确具体的行为界定。此番相关部门终于弥补了这块短板,比如,普通食品使用“可治疗”“可治愈”等医疗术语、使用“纯绿色”“无污染”等夸大宣传用语、以转基因食品冒充非转基因食品等,构成食品宣传欺诈。如此,无疑更有利于追责问责,维护食品安全,保证消费者的安全消费权。
而编造、传播食品安全虚假信息,也被列为食品安全欺诈的行为表现,治理食品安全谣言又迈出实质性一步。食品业谣言盛行久矣,一些个人或单位利用网络、移动社交平台等载体,翻炒曾经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甲地之事套给乙地;或为吸引眼球增加粉丝,炮制“XX物质致癌”等信息;或发布含有虚假事实、数字、图标、专家发言的所谓新闻报道……有的企业为在竞争中胜出,还可能暗地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抹黑他人……不仅伤害产业、误导公众和增大公众的安全焦虑,对问题食品的整治也不是帮忙而是添乱。
将传播食品安全谣言列入食品安全欺诈,维护食品安全的社会环境,便不光是生产者、经营者的事,其他个人或单位一旦传播食品安全谣言的事实被坐实,便与生产经营欺诈、标签说明书欺诈、食品宣传欺诈等行为一样,要承担相应而必要的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将被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如此,谁还敢轻描淡写地推脱说,“那只是开个玩笑”,或者“只是为了宣泄一下情绪”等等?对食品安全谣言保持高压态势,让造谣者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有利于真正形成“维护食品安全,你我不是局外人”的共治局面。
当然,将传播食品安全谣言当作食品安全欺诈处理,只是事后治理。对食品安全谣言更要追求事前防御。一旦有食品安全事故,或问题食品被曝光,相关部门要及时发布相关信息,权威媒体要科学准确报道事实真相,以充分维护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一旦有食品安全谣言出现,则应多方协作,加大辟谣力度,让谣言止于“治者”、止于真相。同时,行业科学家和从业者应长期加大力度科普食品安全知识,比如食品添加剂的正常剂量使用知识,和超剂量使用的危害,让消费者不再“闻添加剂色变”,让消费者掌握一些基本的食品安全知识,养成科学理性的消费习惯,可能是辟谣的重中之重。(何勇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