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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食品、保健食品宣传不再“吹泡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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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页:让食品、保健食品宣传不再“吹泡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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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核心提示:

      让食品、保健食品宣传不再“吹泡泡”

      方案明确要求,要全面落实《食品安全法》的要求,进一步明确食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进口单位以及第三方平台经营者的主体责任。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经营食品、保健食品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网络平台上销售的食品、保健食品经营主体首先应该有取得许可、合法经营的实体店,没有实体店经营资格的企业不得在网络平台上销售食品和保健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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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方案》解读

      张家口新闻网记者刘柱通讯员杨晓宇

      日前,市政府食安办、张家口无线电管理局、市公安局、市商务局等9部门联合印发《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方案》(简称“方案”),进一步加强对食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等方面违法行为的整治力度,推进县区政府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强化企业守法诚信意识,营造健康有序的市场经营环境,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和消费安全。

      食品、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并按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标签的标识和广告宣传,保证真实、不含有虚假声称,从而确保食品安全。同时,确定食品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是食品、保健食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无疑为保障食品安全、杜绝虚假宣传加了一道“保险”。此外,将取得许可和具有实体店经营作为网络平台销售的前置条件,可以极大程度降低食品经营体欺诈乱象的可能性。

      落实治理责任

      方案共规定了五个方面的治理内容:未经许可生产食品和保健食品、经营食品和保健食品、进口食品和保健食品行为;食品和保健食品标签虚假标识声称行为;利用网络、会议营销、电视购物、直销、电话营销等方式违法营销宣传、欺诈销售食品和保健食品行为;未经审查发布保健食品广告以及发布虚假违法食品、保健食品广告行为;其他涉及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

      明确治理内容

    [责任编辑:荆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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