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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食药监局关于印发江苏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风险分级管理工作(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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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设区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统计分析行政区域内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风险分级结果,根据风险等级对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分类,确定监管重点区域、重点业态、重点单位,在监督检查、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中确定重点单位及产品。鼓励建立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风险分级分类系统,实行信息化管理。

  (五)不按规定进行产品召回或者停止生产经营的;

 

 

  第七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风险等级划分,应当对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食品类别、经营规模、消费对象等静态风险因素和生产经营条件保持、生产经营过程控制、管理制度建立及运行等动态风险因素分别实施评定,并确定食品安全风险等级。

 

 

  (六)拒绝、逃避、阻挠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或者拒不配合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案件调查的;

  第六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风险分级管理,不得拒绝、逃避或者阻碍。

 

 

 

 

 

  第五条 风险分级管理工作应当遵循风险分析、量化评价、动态管理、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风险分级管理(以下简称风险分级管理),是指以风险分析为基础,根据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食品类别、经营业态、生产经营规模、食品安全管理能力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监督管理情况,按照风险评价指标,划分风险等级,确定监管重点以及监管频次等。

  第十四条 新开办的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风险等级评定,应当在其正常经营三个月内组织实施。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风险等级划分应当根据监督检查、监督抽检、投诉举报、案件查处、产品召回等监督管理情况实施动态调整。

  第一条 为强化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风险管理,提高监管科学性、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十八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下一年度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风险等级可以调低一个等级:

 

  (一)连续3年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记录没有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所列情形的;

 

  为强化,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一〔2016〕115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局制定了《江苏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风险分级管理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三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餐饮服务提供者实施风险分级管理,适用本规范。

  附件:1.江苏省餐饮服务提供者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

 

 

 

 

 

 

  3.江苏省餐饮服务提供者风险等级确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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