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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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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推进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落实食品安全义务

  (五)加强信用监管

  平台提供者应当审查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公示的资质信息,对于信息未公示,信息公示内容不完整,或公示信息与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交的审查材料不一致的,不得允许其通过平台开展经营活动。

  2016 年11月8日

  (二)建立并公开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平台提供者建立的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当包括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等,制度中应当明确工作流程和操作规则。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通过市局网络“数据查询”模块公示平台提供者和自建网站经营者备案信息。平台提供者和自建网站经营者取得备案号后,可以在平台或网站首页底端公示备案号并进行信息链接。

  平台提供者要将上述制度在平台主页面进行公示,通过平台主页面设置模块链接制度全文。

  关于贯彻落实《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三)审查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信息

  查处办法》的实施意见

  (一)明确职责,强化责任落实

  (一)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和自建网站备案

  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资质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履行审查义务。

  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档案,档案内容应当如实记录并及时更新,同时,保证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基本情况、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等信息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各相关单位要按照《关于网络食品经营监管工作事权划分的意见》(京食药监食市〔2016〕2号)规定,明晰监管职责,认真履行监管责任。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四)加大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力度

  (四)配送或贮存、运输条件

  平台提供者要完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鼓励平台提供者有针对性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销售的食品进行抽检抽查。

  

  

  为贯彻落实《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要求,进一步加强网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证食品安全,根据本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对需要具备或采取冷链贮存、运输的食品,应当要求网络食品生产经营者或其委托提供贮存、运输等服务的企业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

  在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上办事大厅”开放端口,开发网络食品经营备案系统,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下简称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自建网站经营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通过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网上办事大厅”的网络食品经营备案系统,进行域名、IP地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等信息申报。

  (七)探索建立网络食品抽样检验操作规程

  (二)严格按照食品许可范围开展经营活动

  (三)认真履行网络食品经营日常监管责任

  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宣传、推介涉及食品品质、成分、用途等相关信息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

  (三)信息公示

  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或其网站首页以图片形式公示其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图片应当画面清晰,容易辨识。

  各相关业务处要指导各区局、直属分局开展案件查处工作;市食品药品互联网监测中心要充分发挥技术支撑手段的优势,对通过网络监测发现的问题线索及时提供给各区局、直属分局;市食品药品稽查总队要注重查办大要案件和媒体曝光案件,并做好涉及外省(市)平台提供者违法案件线索移转工作。对于平台提供者、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存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公开平台提供者、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信用信息,增强其诚信自律意识。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大对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成效的宣传,对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形成高压态势。

  

  二、推进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义务

  网络交易的食品有保鲜、保温、冷藏或者冷冻等特殊贮存条件要求的,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能够保证食品安全的贮存、运输措施,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贮存、运输能力的企业贮存、配送。

  各区局、直属分局要认真开展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问题排查工作,及时查处违法行为。特别是针对平台提供者管理责任缺失、未履行相关义务的要依法重点查处。发现问题需要移转至其他部门处理的,移转至相关部门。

  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或其网站首页显著位置以文字形式公示其与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内容相一致的名称、经营场所、类别范围或经营项目、许可证号、许可有效期限等信息。餐饮服务提供者还应公示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信息。

  各区局、直属分局对超出本辖区管辖需要移转或移转到本辖区的案件线索,严格按照《关于网络食品经营监管工作事权划分的意见》(京食药监食市〔2016〕2号)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并认真做好记录备案。

  要高度重视针对网络食品经营违法行为的舆情动态,增强应对处置能力,并不断提升舆论引导能力,借力社会舆论监督作用,促进平台提供者、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

  (一)如实申报经营资质信息

  市局将网络食品抽样检验纳入食品安全监测计划,制定通过网络购买样品进行检验的操作规程。

  平台提供者应当在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主页面显著位置设置公示模块,为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公示其营业执照、许可证等资质信息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五)要求并监督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信息公示

  各区局、直属分局要重点监督平台提供者落实其管理责任,要严格检查其是否按照《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规定落实各项义务。

  

  

  充分发挥企业信用监管的作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平台提供者、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监管纳入北京市企业信用管理体系,对网络食品经营违法行为,发挥多部门联合惩戒机制作用,提高违法成本。

  (六)进行食品安全自查

  

  平台提供者应当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获取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管理信息。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的实施意见》已经市局2016年第38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入网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和入网食品添加剂经营者应当如实向平台提供者申报营业执照信息,入网交易食用农产品的个人,要如实向平台提供者申报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各区局、直属分局要利用市局互联网监测系统完善辖区平台提供者、自建网站经营者、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名称、地址、网址、负责人、经营项目,以及违法行为查处、食品抽样检验等基础数据。掌握平台提供者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名录及信息公示记录。

  

  平台提供者发现存在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及时处置,并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内容应当包括违法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名单、处置结果等。发现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还应当停止向其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各区局、直属分局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要严格审查其主体资格和经营资质,监督其按规定进行信息公示并及时更新;监督其严格按照许可的类别范围、许可经营项目范围开展经营活动。

  (二)掌握网络食品经营管理基础数据

  (四)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档案

  

  从事食品销售的入网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类别范围或经营项目范围销售食品。不得在网页上刊载、推介超出许可类别范围或许可经营项目范围的产品介绍或图片。

  三、加强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

  平台提供者不得以权限问题或技术故障等为由阻碍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其所建档案。

各区局,局机关各相关处室,各直属分局,市食品药品稽查总队、市食品药品互联网监测中心:

  

  (六)加强舆论引导,强化警示曝光

  从事网络订餐服务的入网经营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经营活动。不得在网页上刊载、推介超出许可经营项目范围的菜品介绍或图片。

  加大网络食品安全宣传,提示广大消费者提升自我保护意识,共同抵制网络食品经营违法行为。

  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如实向平台提供者申报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信息,入网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如实向平台提供者申报生产许可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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