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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 相关产品生产监督管理(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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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增加对目录产品抽样检验的频次和样本数,同时加大抽查和处理结果信息发布力度。积极运用专项整治、风险因素调查分析、质量安全评价等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职能和手段,加强对目录产品的质量安全监管,提高监管工作有效性。

第三章 监管方式

第十五条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监管部门开展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监管工作,通过资料核查、实地检查、抽样检验等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 执法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审(评)查,经书面检查合格的,可以不向企业书面反馈检查结果。

第十七条 执法人员可以通过询问有关情况、查阅文字材料、核查生产现场等方式进行实地检查。实地检查前要准备相关检查文书以及必要的设备,了解企业近期状况。进行检查时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现场检查工作应由2名及以上执法人员开展,并向企业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应当告知当事人检查的内容、要求以及相关的权利义务,确定企业的检查陪同人员;

(二)检查过程中记录检查的内容,对发现的问题应当要求企业相关人员进行确认。必要时可以对原料、半成品、成品进行抽样或对有关情况进行证据固定(如资料复印件、影视图像等);

(三)检查中,应当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笔录应当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现场检查情况。检查笔录经核对无误后,执法人员和企业负责人在笔录上签字或盖章。

第十八条 实施企业实地检查时,重点检查以下几个方面:

(一)食品相关产品生产条件、检验能力的变化情况;

(二)在年度企业书面材料检查中发现问题的相关情况;

(三)企业被责令整改后相关改进措施是否持续有效的情况;

(四)企业原辅料查验以及产品出厂检验情况;

(五)影响企业产品质量安全的关键控制点的控制情况;

(六)食品相关产品的标识标注情况;

(七)区市场监管局认为需要增加的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监管部门对食品相关产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必要时,可以对生产企业使用的食品相关产品原料、半成品等进行抽样检验。实施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得向被抽检单位收取检验费用和其他任何费用,抽检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列支。

第二十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建立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以及检查人员名录库,采用随机抽查形式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开展日常监督检查,随机确定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并及时向社会公开检查结果。

第二十一条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监管部门实地检查时,发现企业违反有关规定的,应当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并跟踪复查整改情况;涉嫌违法的,应当依法进行查处。

第四章 监管措施

第二十二条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监管实施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制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年度监督管理计划,依法做好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工作部署、食品相关产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企业食品相关产品安全信用状况、监管工作需要等,对年度监督管理计划进行调整。

第二十三条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监管实施监督抽查制度。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监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进行监督抽查,样品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

监督抽查产品范围及检验项目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实际情况确定。

对监督抽查不合格的,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监管实施风险监测制度。各级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监管部门应加强风险信息交流,通过食品相关产品安全风险信息收集和综合分析,由市质量技监局制定风险监测方案,组织开展食品相关产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各区市场监管局可以根据工作实际,组织开展辖区内食品相关产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在日常监督和风险监测中发现重大食品相关产品安全隐患,应当及时报告市质量技监局。

第二十五条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监管实施生产企业报告制度。

取得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的生产企业应当按年度向所在地区市场监管局提交自查报告。

企业在相关许可有效期内连续停产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恢复生产之前向所在地区市场监管局报告。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报告后,应当对相关生产企业的生产经营条件进行核查,对不符合生产经营要求的,应当责令其采取整改措施;经整改达到生产经营要求的,方可恢复生产经营。

第二十六条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监管实施专项整治制度。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监管部门根据监管实际和工作要求,针对企业可能或者已经出现问题的质量安全隐患开展专项整治,研究制定治理工作措施,重点排查和治理带有行业共性的隐患,防范系统性、区域性、行业性食品相关产品安全风险。

第二十七条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监管实施生产企业约谈制度。针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活动中存在的问题或者可能存在的质量安全风险,各级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监管部门可以通过约谈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方式,督促企业及时消除隐患,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第二十八条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监管实施食品相关产品安全信用档案管理制度。各区市场监管局应当建立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安全信用档案制度,收集、汇总辖区内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安全信用档案信息,记录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自查报告、实地检查、抽样检验、约谈和整改、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档案保存期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监管实施食品相关产品安全信息公开制度。

依据相关规定公开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信息。增强信息公开的有效性,保障社会公众方便、及时地获取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信息。

食品相关产品监管部门可以在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生产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生产许可、质量管理、年度自查、日常监督检查结果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条 食品相关产品实施应急处置制度。食品相关产品监管部门要按照上级部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制订本部门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或处置规程,开展必要的应急演练,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十一条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监管实施食品相关产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举报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违法活动,符合有关条件的,按照规定予以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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