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条例草案对网络食品生产经营者主要有三个方面的特殊要求:一是公示证照信息;二是限制特殊食品销售;三是销售食用农产品时标示相关信息。其中,条例草案明确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通过网络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规定网络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非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应当依法公示产品注册证书或者备案证明文件,持有广告审查批准文号的还应当公示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并链接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网站对应的数据查询页面;销售保健食品应当在网站醒目位置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的字样。
1月30日上午,自治区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二场记者会在广西人民会堂一楼多功能厅召开。广西新闻网记者 冼妍杏 摄
据了解,条例草案分七章,共八十七条,主要对强化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完善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机制、健全预防为主风险防范的监管制度、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行为、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效能等方面作出规定,并在严格落实食品安全法设定的法律责任的同时,对条例草案创设的义务性、禁止性规定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以提高对不法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震慑力。
“加强网络食品交易监管,首先应当把好准入关,在这点上,条例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作了规定:一是明确网络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准入条件,网络食品生产经营者与其他普通食品生产经营者一样,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登记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二是对第三方平台和自建网站提出备案要求。”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唐政解释,条例草案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区分两种情况提出要求,一种是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应当在取得自治区通信管理部门批准后三十日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另一种是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外注册登记的,应当在向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用户提供网络食品交易服务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其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实际运营机构名称、地址、负责人、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向自治区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对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则明确要求应当在取得通信管理部门批准后三十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据介绍,条例草案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的食品安全责任提出三个方面的明确要求:一是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审查登记;二是开展日常检查;三是及时制止违法行为。条例草案要求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发现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采取制止措施并向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发现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存在未经许可、登记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等严重违法行为的,立即停止为其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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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建立健全网络食品安全监管机制,有效实施食品安全监管,促进网络食品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是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面临的新任务新挑战,也是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针对这一问题,条例草案专设一节,对网络食品经营进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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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新闻网南宁1月30日讯(记者 冼妍杏)1月30日上午,自治区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二场记者会在广西人民会堂召开,邀请自治区人大法委、常委会法工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负责人就《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草案)》(下文称“条例草案”)的有关情况回答记者提问。
加强网络食品交易监管 落实第三方平台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有记者提问:“现在通过网络进行食品交易,特别是通过第三方平台交易的情况非常普遍,请问条例草案对第三方平台有没有准入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