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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管局通告三威食品(天津)有限公司不合格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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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在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1家生产企业的CK-04(预拌粉)产品被判定不合格(抽样单编号:TJSC18121186010)。2019年2月13日,天津市武清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官网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天津市武清区三威食品(天津)有限公司生产的CK-04(预拌粉)产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产品名称:CK-04(预拌粉)(抽样单编号:TJSC18121186010,生产日期:2018-6-9,规格型号:10kg/袋)不合格项目:标签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天津市武清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依法开展核查处置工作。当事人生产CK-04(预拌粉)1000kg,已全部销售,留样200g。该公司由于工作人员经验不足、操作失误,导致该批次产品标签中未将配料全部标出,且在使用说明中未明确标出“使用预拌粉加工时,不得再添加食品添加剂”字样。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及《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细则(试行)》第十六条“(一)违反本条第一款,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2.货值金额2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处5千元以上2.75万元以下罚款。”鉴于当事人生产的工具、设备还应用于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食品,建议不予没收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80元;2、处以罚款:16250元。并于2018年11月20日对当事人送达了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市场监管武稽罚〔2018〕75号)。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督促当事人停止生产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经复查其已经停止生产该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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