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陈君石院士还提出了几个值得深思的问题:一是食品追溯目的就是在食品生产有问题的时候,要明确哪一批产品应该召回,因此建立食品追溯的主体应该是企业;二是标准的问题现在有越来越多,没必要每个产品都要有标准,同时还要把质量标准与安全标准搞清楚;三是监管模式要逐渐将把终端产品的抽检为主这样一个监管模式改变到过程监管模式;四是质量低下、食品欺诈、有意偷渡等全球面对的食品风险问题;五是对消费者造成危害才纳入刑法,食品安全法和刑法对此应该有一个明确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