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食品安全战略、推进食品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食品安全法治道路,更好发挥法治在食品安全战略实施中的保障作用,构建统一高效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形成严密高效的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治理体系。
“固根本”的法治保障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深入实施健康中国战略和食品安全战略,深入谋划食品安全法治,全面修改《食品安全法》,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加快修订《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土地复垦条例》,推进粮食法、肥料管理条例等立法进程,强化食品安全监管行政问责制度和监督回应制度,建立以司法追究为主、行政追究为辅的违法失职行为责任追究体制,更好发挥法治在食品安全战略实施中“固根本”的作用。
2015年新修改的《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确立了食品安全法治发展的基本原则,强调推进食品安全多元共治,明确多元共治主体分工。
明确政府作为第一责任主体的地位。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政府监管应从以下方面着力:一是应将注重事后处置转变为注重事前预防性监管,坚持预防为主的食品安全监管理念。二是明晰不同执法主体权责,建立统一的执法协调机制。目前的执法主体有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农业等诸多职能部门,可能造成互相推诿、形成监管盲区的弊端。现行《食品安全法》规定县级政府对当地食品安全负总责,应明确不同执法主体的监管职责,建立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统一协调食品安全执法。三是将食品安全纳入地方政府政绩考评内容,建立严格的食品安全追责制度。
《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还应依据《食品安全法》建立诚实经营和利益同向、违法经营和利益逆向的奖惩制度,规范食品经营者的行为。
食品行业协会应制定相应行业规范和行业标准,与政府进行互动式沟通交流;新闻媒体对食品安全事件的曝光,对督促相关部门履行监管职能和企业落实社会责任起到重要作用,也拓宽了民众对食品信息的知情权;社会公众作为食品安全最深刻的感知者,要参与到食品安全政策和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中来,举报违法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行为,弥补政府监管力量的不足,让违法经营者没有藏身之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