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委员会无法以协商一致的方式形成审查结论,且需要对待审查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送审稿作出审查结论时,由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决定采用投票的方式作出审查结论。由参加会议本专业委员会委员的四分之三(含四分之三)以上委员同意的审查结论作为会议审查结论。单位委员所提意见应当与本单位意见一致,单位委员不参加投票。
专业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标准送审稿提交技术总师会议审查。
第二十八条技术总师按照本章程第十三条规定召开技术总师会议,技术总师会议审议通过的标准送审稿提交秘书长会议审查。
第二十九条秘书长按照本章程第十四条规定召开秘书
长会议,秘书长会议审查通过后,形成标准公告报批稿,提交副主任委员、常务副主任委员审签,必要时提请召开主任会议审议。
第三十条主任会议对秘书长会议提请审议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作出审议结论。
第三十一条根据标准审查工作需要,委员会各类会议可以邀请专家顾问组成员、相关领域专家参加会议,为委员会提供咨询意见,但不计入投票人数。
第三十二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修改单经秘书处办公室初审、专业委员会会议审查、公开征求意见、专业委员会会议再审后,报请技术总师技术把关。必要时召开技术总师会议和秘书长会议审查。
第五章 经费管理及附则
第三十三条委员会的工作经费纳入国家卫生健康委部门预算管理,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委员会会议;
(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
(三)秘书处办公室日常事务;
(四)标准草案编审和印刷费用;
(五)与委员会履行职责相关的其他必要支出。
第三十四条委员会工作经费支出与资产管理要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五条委员会的审查工作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卫生健康委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委员会秘书处印章按有关规定制发、使用。
第三十七条农药残留专业委员会、兽药残留专业委员会由农业农村部负责组建,参照本章程管理。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经委员会审议通过,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