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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亮点解读(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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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通用标准已经涵盖的食品不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的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早在2017年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的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规范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查工作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发〔2017〕14 号)就明确规定进口无国标食品不包括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通用标准或产品标准已经涵盖的食品。实施条例则进一步明确了该判断准则。由此可以看出,对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通用标准已经涵盖、但尚无专门的产品标准的食品可以按照一般贸易方式进口,其进口依据是各通用标准中对于其指标要求的相关规定,这将进一步促进我国进口食品贸易的发展。


  亮点九、首次提出组建食品安全检查员队伍


  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检查员制度,依托现有资源加强职业化检查员队伍建设,强化考核培训,提高检查员专业化水平。这是我国食品法规中首次提出食品安全检查员制度和队伍的建设。目前我国并没有关于食品安全检查员的职责与权力、遴选资质或是考核标准方面的规定,相信随着实施条例的发布实施,我国会陆续出台上述各个方面的配套规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实施检查,并且原食药总局也制定了对于食品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以及体系检查和飞行检查的相关规定。


  亮点十、明确食品安全信息发布相关法律责任


  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出具的食品检验信息,不得利用上述检验信息对食品、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等级评定,欺骗、误导消费者,第八十条则专门针对这种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责令改正、罚款和治安管理处罚等。随着互联网特别是移动互联网和自媒体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所谓独立的第三方针对市场上的食品开展测评活动,而他们的测评结果大部分是由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出具的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指标要求之外的、对于食品安全和人类健康的影响尚无科学定论的物质或者指标。


  近年来,一些类似机构发布的不科学测评报告对消费者的食品安全的认知造成了困扰,损害了依法依规生产经营的食品企业的利益。实施条例的这一规定对于遏制此类现象具有重要意义,有利于保护合法企业的利益,推动食品行业良性发展和有序竞争,有利于帮助消费者树立正确的食品安全知识和消费理念。


  亮点十一、明确利用会议讲座等形式对食品进行虚假宣传的处罚措施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利用包括会议、讲座、健康咨询在内的任何方式对食品进行虚假宣传。第七十三条则规定了对于此类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近年来,利用会议讲座等形式对食品进行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屡见不鲜,不法企业往往通过健康讲座、免费体检、发放礼品等形式对食品进行虚假宣传,将成本低廉的普通食品描述为天价的具有一定调理功效的功能食品,从而获得非法谋利。受骗上当的则大部分是渴望健康但又缺乏一定专业知识的中老年人。2019年,十三部委联合组织开展了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的百日行动,对此类违法行为开展打击。实施条例的这一规定体现了我国食品安全立法的与时俱进,有助于进一步净化市场,打击违法行为,还老百姓一个健康理性的食品消费空间。


  亮点十二、明确重点监督的行业


  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将婴幼儿配方食品等针对特定人群的食品以及其他食品安全风险较高或者销售量大的食品的追溯体系建设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这一规定明确了食品追溯体系建设监督检查的重点行业,同时也为其他方面的食品安全监管重点行业的选择提供了参考依据。


  亮点十三、明确违法企业负责人员的处罚措施


  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针对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违法情形,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这是我国法规首次明确对于违法食品企业的责任人员做出的处罚规定,体现了对于食品企业主体责任的要求。


  结语


  新发布的实施条例,体现了习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四个最严”的要求,解释了食品行业对于食品安全监管中的诸多疑惑,使食品安全监管政策的落地更加具有可操作性,对于推动我国食品安全的科学监管、促进食品行业发展将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相关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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