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部门与“第三方”权责界限实质上可以理解为监管部门要明确,哪些工作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来完成。因为引进第三方机构并不代表公权力的完全退出,当前,食品安全培训 、检验检测、标准制定等委托第三方机构的现象比较普遍,但风险排查与监测、现场监督与执法却不能通过购买“第三方”服务的形式来进行。为此,建议以实现精准、高效执法为目标,建立和完善第三方机构参与食品安全共治相关政策或规章制度,明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第三方机构之间的权责界限,这样行政监管力量与社会监督力量在食品安全共治中的合作监管才能于法有据,为第三方机构参与食品安全监管提供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