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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仪征市发布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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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仪征市东润易家生活超市经营的海盐香瓜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0年6月11日,该局执法人员对仪征市东润易家生活超市经营的海盐香瓜子等食品进行监督抽检:经谱尼测试集团上海有限公司检验,其中海盐香瓜子所检项目中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GB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定性及处罚:当事人经营的海盐香瓜子过氧化值不符合GB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该款第(二)项规定: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属于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依法应予以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该款第(一)项规定: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当事人在本案调查取证过程中,积极主动配合调查,能够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没有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事后能组织人员查找原因,并制订整改措施,该局执法人员再次检查时,检查结果符合要求,当事人上述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减轻处罚规定,目前核查处置已结束。

(三)原因分析及整改情况:上述不合格海盐香瓜子是运输和保存不当引起的,当事人现已积极整改。该局于2020年9月18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仪市监罚字【2020】119号),当事人已于2020年9月18日主动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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