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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餐饮业食品安全大检查发现问题的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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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北京紫艳餐饮有限公司(张亮麻辣烫),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处罚并停止线上经营行为。

5. 北京阿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房山区长阳分公司(阿香米线),当事人水池混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处罚并停止线上经营行为。

6. 北京鼎徽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房山京良路店(徽州小镇),当事人水池混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处罚并停止线上经营行为。

7. 北京味稻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骨气鼓气),当事人后厨环境卫生差、水池混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处罚并停止线上经营行为。

2. 北京宏瑞餐饮有限公司(渝香源),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给予警告处罚并停止线上经营行为。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网站2022年1月11日消息,北京市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餐饮业食品安全大检查发现问题的处置通报(2022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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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北京李姐餐饮有限责任公司(兰州牛肉拉面),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处罚并停止线上经营行为。

3. 北京窦店文利商贸有限公司(韩国炸鸡),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处罚并停止线上经营行为。

通报称,近期,针对媒体曝光的各类网红连锁餐厅食品安全问题,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高度重视,迅速反应,严格按照“四个最严”的要求,开展餐饮业食品安全大检查整治工作,检查发现问题的处置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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