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食品生产经营有关主体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每月汇总风险隐患排查记录、排查问题整改情况,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制定常发、易发问题管控措施。
第五条 下列非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配备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
第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有关主体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证食品安全。
第十二条 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建立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培训考核试题库。
经再次抽查考核仍不合格的,由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食品安全法等有关规定,按照未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的相关条款予以处理。
(四)提供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所需的资源和条件保障;
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被监督抽查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10个工作日内申请补考一次,以补考结果判定考核是否合格。
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到食品生产经营者自查报告后,应当及时对自查报告进行书面审查,并以抽查方式现场核查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交自查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并按照规定进行记录和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