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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五一:宁夏发布的《清真食品认证通则》符合国家法制吗?(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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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倡导主推的与国际伊斯兰世界对接的清真食品认证体系是伊斯兰教法为基础、以穆斯林为主体的。这种清真食品认证体系既有宗教教义基础,又有官方推动的认证标准,一旦全国推开,必然带来清真概念的全面泛化。这些举措不仅推动宁夏区内清真泛化,推动宁夏的回族阿拉伯化,而且也对全国其他地区的穆斯林产生负面影响。这种清真食品认证体系以马来西亚政教合一的国家的清真标准来推动中国国内清真食品标准,将打断甚至逆转中国特别是内地穆斯林的世俗化进程。国内清真食品认证标准统一可能助推伊斯兰极端化向全国各地蔓延。

清真食品认证统一违背国家相关法律。清真(HALAL)意为合法的,即符合伊斯兰教法的食品。在政教合一的伊斯兰国家,伊斯兰是具特殊法定地位宗教,清真食品作为一种受特殊保障的权益,由国家法令及政府机构直接间接管理。现代化世俗国家,法律不能定义教义。如果国家立法统一清真食品管理,其弊端是,法条包括宗教标准和特殊罚则。

《清真食品法》提出:要坚持 “清真食品的合法性原则”,即“哈俩里”(合法)原则,其合法性就是符合伊斯兰教最基本的经典《古兰经》的规定。我国宪法的哲学基础是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国家立法的法源不能来自一种宗教教义。警惕宗教教法向国家法律体系渗透,是抵御境外宗教渗透的重要环节。

国内清真食品管理统一立法的弊端:宗教标准进入法律,意味着一种宗教要求以国家法令形式固化,在世俗多元社会中多元宽泛解释的宗教标准,变为不可更改的法律,易受特定官商政教利益集团把持;设立特殊罚则,比违反一般食品管理规定,受额外惩罚,宗教教义和部分信徒获得特殊法律地位。

西北许多地区出现清真标识泛化,穆斯林标识滥化,进入社会生活公共领域。在商城、超市、旅游景区、医院、学校等公共场所,出现各种各样的清真标识比如清真专用收银台;穆斯林专厕所、专用浴室、专用病房、专用超市通道、专用公交车等等。

清真概念泛化与宗教极端主义思想。宗教极端思想向社会的渗透,是通过衣食住行、婚丧嫁娶等日常生活逐步渗透,不断强化原教旨主义宗教意识,推动清真概念泛化,煽动宗教狂热,推动宗教社会化,最终实现宗教政治化。一开始在南疆地区出现的清真面粉、清真矿泉水、清真播种机、清真马路等问题并没有引起重视。正是通过清真概念泛化,增强化穆斯林与非穆斯林的差异,干涉世俗生活,潜移默化中灌输伊斯兰教法思想,传播宗教极端思想,最终成为催化暴力恐怖活动的因素之一。缺乏警惕清真泛化向日常生活领域的渗透,是新疆沉痛的教训。这也是新疆对清真食品认证问题保持低调处理的原因。

当代中国是世俗国家,应当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地方清真食品管理条例,应当内外有别,主导原则应有利于“积极引导宗教与中国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各地的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的修订工作,是以关照各地民族风俗为主,还是强调与国际伊斯兰社会接轨,强化伊斯兰教法的取向,值得思考。出口伊斯兰国际的外贸企业,应当按照国际商品市场的规则,获得市场准入条件。如果以清真食品出口为由,以政府的权威,大力强化国际伊斯兰教法在清真食品管理上的宗教权威性,有利于当代中国伊斯兰的中国化吗?

国家民委是推动国家立法统一管理清真食品的主要行政机构。自2015年以来,国家民委加大力度推动国家出台相关法律的进度,引起社会关注,其中质疑声音日益高涨。而国家民委应对质疑的对策是,仅仅召集赞同出台该项法律的权威专家进行研讨。2016年3月9日,由国家民委政法司与中国民族法研究会联合举办“伊斯兰教、穆斯林、回族、清真食品和Halal食品的关系问题”学术研讨会”。国家民委政法司司长杨正根在做总结发言时认为:“本次研讨会既有对清真食品相关概念的学理探讨,还有对清真食品条例制定的实务分析,重点区分了“伊斯兰教”、“穆斯林”、“回族”、“清真食品”、“Halal食品”等几个概念之间的关系,也进一步论证了国家层面制定清真食品条例的必要性与重要性,回应了目前社会上对制定清真食品条例提出的某些质疑。”

国家民委主导推动的国家立法管理清真食品,就是某些部门,以调研的名义,自说自话,将某种教义教法,作为国家立法的法源,力图用国家行政执法,将某些群体的特殊利益,提升为国家法律,值得深思!国家或地方政府推动清真食品认证标准统一,违背国家宪法,必造成宗教律法干预不同群体的生活习惯,违背消费者保护法。国家安全战略应当警惕“统一清真食品认证体系”的潜在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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