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个人,不得通过互联网销售自制的食品。 办法明确, 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当自入网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自行设立网站或者所在第三方平台的网址、IP地址,书面告知原颁发许可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1.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入网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
该《办法》出台后,中国在网络食品交易监管上实现两个“第一”。即全球第一个在食品安全法中明确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义务和相应法律责任的国家,和第一个专门制定《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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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问
作为“家庭厨房”本身,只要符合法律规定都可以获得申请,但是“家庭厨房”分散在千家万户的居民家当中,如果提出许可,相关监管部门会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和条件依法进行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和条件的会依法颁发许可,纳入监管的范围,开展正常的经营活动。
4.应当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入网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等材料进行审查;应当对入网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营业执照、入网食品添加剂经营者营业执照以及入网交易食用农产品的个人的身份证号码等信息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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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网络食品安全抽检制度在互联网的时代下,为了应对在线购物的虚拟性,信息相对的不对称,‘神秘买家’是一项很有用的监管措施。”陈谞说。
2016-05-16 09:18
此次论坛是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的分论坛活动之一。论坛上与会嘉宾热议备受消费者关注的外卖平台出现“黑作坊”等网络食品安全问题。“一些‘黑作坊’的网络订餐页面公示信息不真实,今后不仅要‘亮证经营’,确保经营范围与许可经营项目相一致,还要保证公示信息绝对真实。”国家食药监总局食品安全监管二司副司长崔恩学说。
另外,食药监总局目前正在研究起草网络订餐管理办法。
2016-06-16 0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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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为了保证抽样对买家的公正性,买样人员应当对网络购买样品的包装等进行查验,对备份样品要分别封样,并采取拍照、录像等手段来记录拆封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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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得从事下列行为:网上刊载的食品名称、成分或者配料表、产地、保质期、贮存条件,生产者名称、地址等信息与食品标签或者标识不一致;网上刊载的非保健食品信息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功能;网上刊载的保健食品的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等信息与注册或者备案信息不一致;网上刊载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信息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提高免疫力、保护肠道等功能或者保健作用;对在贮存、运输、食用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食品,未在网上刊载的食品信息中予以说明和提示等。
2016-06-18 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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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明确网络食品经营过程中的贮存、运输要求。网络交易的食品有保鲜、保温、冷藏或者冷冻等特殊贮存条件要求的,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能够保证食品安全的贮存、运输措施,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贮存、运输能力的企业贮存、配送。
家庭厨房这种订餐模式今后将如何监管?
同时,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记录、保存食品交易信息,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时间不得少于2年。如若违反,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对于《办法》规定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均可通过网络购样进行抽检。即包括国家总局和地方局在内都可以根据监管的需要对网络食品进行抽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监管二司副司长崔恩学表示,“家庭厨房”这种提法在法律中没有这样的概念。从事食品经营包括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而所谓餐饮服务已经把“家庭厨房”包括进去,在中国只要是从事食品经营,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如果没有取得许可,应当被视为违法,会有相应的法律处罚。
食药监总局副局长孙咸泽是在15日举行的首届中国互联网 食品安全高峰论坛暨2016年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系列活动上作出上述表示的。 孙咸泽说,互联网在给传统食品销售渠道带来冲击、给食品安全监管带来新的挑战的同时,也带来了大数据的支持,为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提供了新的契机。 食品安全监管者、政策制定者、电子商务专家、食品电商平台代表等共聚论坛,探讨在互联网 食品安全大趋势下。
2016-03-22 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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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由于第三方平台的经营导致的对消费者权益受到了损害,消费者可以向食品生产经营者要求赔偿。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第三方平台要对消费者的权益受到损害承担连带责任。”崔恩学说。
对此,中国经济网记者采访了权威专家对该“办法”出台的意义和影响进行解读。 “办法”对网络食品安全将起积极作用 针对此次出台的“办法”,中国法学会食品安全法治研究中心主任王伟国认为,该“办法”对网络食品安全治理的利益相关方都作了比较好的规范与指引,对于进一步加强网络食品安全。
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义务
昨日,国家食药监总局对外发布《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家庭厨房”经营者:望早日给明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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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如果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履行相关义务,发生了以下5条后果,将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停业,并将相关情况移送通信主管部门处理。
6.应当记录、保存食品交易信息,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时间不得少于2年。(潘珊菊)
第三方平台最根本的是要通过自我的检查来发现这些。另外,作为一个平台,很多人到平台上从事食品的经营,要尽职审查,审查完以后要做好相关的信息记录,还应当把相关信息公示出来。
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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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已经营半年“家庭厨房”外卖的金女士接受采访时表示,分享经济的快速发展,政府可能没法及时为这些群体作出一个很明确的规则。对于参与到平台中的经营者有不同的定性,如果消费者对订购的外卖卫生和服务不满意,自然会被市场淘汰。目前对于执法人员来说也是很困惑的,如果他们愿意让经营者配合相应规章制度,“我们肯定会遵守,但目前来看,对这块好像没有明文规定。也希望政府给予明确定性。”
3.通过第三方平台进行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其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餐饮服务提供者还应当同时公示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信息。入网交易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还应当依法公示产品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持有广告审查批准文号的还应当公示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并链接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对应的数据查询页面。保健食品还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此外,《办法》同时还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在抽检上的义务和责任。即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样品的,应当同时将检验结果通知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依法制止不合格食品的销售。
2016-03-16 08:15
3.应当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等制度。
崔恩学表示,网络食品第三方平台这边连着的是成千上万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另一边连着的是成千上万的食品消费者。第三方平台对于入网食品经营者依法管理、有效管理是确保食品在互联网销售当中监管的重要环节。
同时《办法》明确了各自的义务。对未备案的网站,以及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禁止从事网络食品经营活动;对于未按要求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审查登记、信息不公开等行为予以不同程度的处罚。
网络食品抽检采取“神秘买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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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对于“家庭厨房”模式的网络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监管二司副司长崔恩学回应称,只要是从事食品经营,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如果没有取得许可,应当被视为违法,会有相应的法律处罚。
第三方平台:杜绝无证无照黑商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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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名前十中有九家险企第三方保费占比超九成 互联网人身险过度依赖第三方平台 对于互联网保险业务发展的重要性,早已成为行业共识。根据中保协披露的数据,一季度,互联网人身险年化规模保费排名前十的依次为工银安盛、建信人寿、弘康人寿、渤海人寿、光大永明、农银人寿、中意人寿、平安人寿、新华人寿、太平养老,年化规模保费分别为198.96亿元、169.30亿元、141.34亿元、115.80亿元、91.69亿元、44.01亿元、7.92亿元、7.76亿元、6.62亿元、6.55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