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上述抽检中发现不合格食品的经营单位,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第一时间通知株洲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责令食品经营企业及时采取停止销售、召回不合格产品等措施,彻查问题原因,全面整改,并对相关企业依法进行调查处理。请株洲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5月30日前将调查处理、产品控制、违法行为查处、原因排查及经营企业整改情况向社会公布,并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