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深化优质粮食质量工程提升行动。做好粮食收购企业资格审核管理,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出入厂(库)和库存质量检验制度。健全超标粮食收购处置长效机制,严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和食品生产企业。完善省市县三级粮食质检体系,推动粮食产后服务项目建设。积极落实“中国好粮油”行动计划,提高绿色优质安全粮油产品供给水平。
9.深化进口食品“国门守护”行动。严格执行进口食品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控,将进口食品的国内进口企业等纳入海关信用管理体系,实施分类管理,完善企业信用管理、风险预警、产品追溯和快速反应机制,落实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监管政策,严防输入型食品安全风险。严厉打击食品走私行为。
10.深化“双安双创”示范引领行动。按照国家统一安排部署,推进福州、厦门、莆田三个设区市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验收工作,鼓励其他有条件的设区市积极参与创建;遴选、申报第三批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深入开展省级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示范县(市)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活动。
(三)全面推进食品安全“一品一码”全过程追溯体系建设
进一步完善省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督促指导食品、食用农产品、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等生产经营主体加入追溯管理系统并按要求上传有关信息。发挥第三方运营商的积极性,构建追溯信息链条,依法开展数据分析挖掘,丰富追溯信息的社会应用,积极引导广大消费者参与,强化社会监督。
(四)重拳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
严格执行“检打联动”,对监督抽查中发现的不合格农产品、水产品案件及时跟进执法。加强公安、农业农村、海洋渔业、市场监管等部门沟通协调,落实重大案件联合督办制度。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严格执行我省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相关规定,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发挥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联动平台积极作用。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全力“断链条、端窝点、摧网络”,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依法从重判罚,对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对于涉食品安全犯罪的累犯、惯犯、共同犯罪的主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以及犯罪金额巨大的犯罪分子,依法予以严惩。深入开展“保障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检察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加大涉食用农产品、食品生产、销售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力度。探索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
(五)进一步推动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落实
通过宣传教育、建章立制、监督检查等,引导、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按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加大食品质量安全管理方面的投入,切实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引导和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诚信自律,建立严格的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健全食品安全岗位责任制,实行生产全过程风险控制,建立生产经营操作规范,严格落实原辅材料进货查验、生产过程控制、出厂检验、产品追溯等全过程管理制度,加强对食品安全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的管控,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所生产或经营的食品进行检验把关。
(六)提高食品安全风险管理能力
健全跨区域、跨部门的食品安全应急管理协调联动和信息共享机制。健全基层监管责任制,推行网格化监管,提高监管队伍专业化水平,推进城市社区和农村食品安全信息员(协管员)队伍建设。推进食品安全专业技术机构能力建设,推进县级食品检验检测资源整合工作和食品快速检验车配备项目。到2020年,省、市两级农产品质检机构100%通过计量认证和机构考核。支持、鼓励冷链运输企业改进冷链运输装备。完善问题导向的抽检监测机制,统筹实施食品、食用农产品抽检工作,加强抽检监测信息通报。修订完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强化培训演练。加强舆情监测,完善重大舆情收集、分析研判和快速响应机制。
(七)推进食品安全社会共治
健全完善我省食品安全法规规章及配套制度,强化普法宣传,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加强对各类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在中小学开展食品安全与营养教育,持续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和食品安全进农村、进校园、进企业、进社区等宣传活动,支持有条件的主流媒体开办食品安全栏目。加强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实时发布预警信息。依法打击网上造谣传谣、欺诈和虚假宣传行为。完善举报奖励制度,鼓励群众特别是企业内部知情人举报违法犯罪行为。鼓励社会监督,支持行业协会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建立行规行约。引导企业积极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加强农村集体聚餐治理。健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信用档案,实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管理,推行信用联合惩戒。鼓励社会资本进入食品安全专业化服务领域,构建多元化投入保障机制。
三、组织保障
(一)严格落实党政同责。贯彻落实《规定》,进一步强化各级党委领导责任、政府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各级政府要结合实际依法依规制定食品安全监管事权清单。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当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级党委和政府明确的食品安全职责,落实食品安全工作。要严格责任追究,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加强评议考核,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平安建设(综治工作)考核、精神文明创建、绩效考评以及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绩考核范围,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奖励惩戒的重要参考。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关心爱护一线监管执法干部,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干部担当作为。
(二)加强经费和执法力量保障。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健全食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财政投入保障机制,将食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基层有足够资源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市、县(区)、乡镇(街道)食品安全监管人员数量要适应监管工作实际需要。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及其在乡镇(街道)的派出机构,要以食品安全为首要职责,执法力量向一线岗位倾斜,办公业务用房、执法装备和检测设备配备要达到国家建设标准要求。深化综合执法改革,加强基层综合执法队伍和能力建设,强化执法人员培训考核。农业综合执法要把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作为重点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