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协调指导督办。加强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统筹协调机制建设,充分发挥其监督指导作用,研究解决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方案,明确时间表、路线图、责任人,推动工作顺利开展。各设区市党委和政府(含平潭综合实验区)及省级有关单位每年11月底前要向省食安委报告食品安全工作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