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厅赖红军介绍了近三年来食品安全检察公益诉讼实践的基本情况指出,目前存在的民事公益诉讼中提起惩罚性赔偿的法律依据尚不明晰,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是否以产生实际损害为认定要件,惩罚性赔偿计算基数等问题。建议应当制定专门的公益诉讼法更符合公益司法保护实践的需要,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制度也应纳入其中,进一步构建完善的系统。
11月22日,由中国人民大学食品安全治理协同创新中心、中国法学会食品安全法治研究中心、中国人民大学市场监管法治研究基地联合主办的“第三届中国食品安全法治论坛(2020)”在京举行。论坛以“后疫情时代食品安全法治治理创新”为主题,就当前食品安全法治治理的新形势展开对话、交流,进一步总结后疫情时代食品安全法治治理新经验、新模式,共同致力于食品供应保障,创新疫情防控和食品安全法治之道,推进我国食品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来自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海关总署、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地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司法机关、高校及科研机构、行业协会、企业等代表出席论坛。论坛由中国人民大学食品安全治理协同创新中心药品监管与法律研究所所长、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刘鹏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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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路磊宣读了中国食品安全法治论坛(2020)会议共识。与会者认为疫情防控过程中,形成了食品安全防疫创新治理的“中国之治”;法治建设是推进食品安全领域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石;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是增强食品行业发展活力的重要环境保障;为多元参与、协同共治,是实现食品安全的基本路径保障。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晨光指出,目前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是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多元共治,各方面共同针对企业,将企业当做“猫捉老鼠”中的“老鼠”。王教授认为这种监管体系需要改革,应当将企业也纳为监管主体,作为“猫”的一份子,共同针对食品生产经营质量问题和安全风险这一“老鼠”。总结来说,就是将监管体系从外部的被动的监管转变为自觉的内在的监管,改变“猫捉老鼠”旧格局,生产经营者不应沦落为“鼠”,而应升华为“猫”。
中国人民大学食品安全治理协同创新中心副主任兼管委会主任胡锦光教授表示,在食品安全治理之中,如何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提升治理能力的要求,是需要重点研究的问题。在疫情防控常态化的新形势下,由疫情引发的消费习惯、饮食习惯和购物方式的改变使得大家需要重点关注对网络平台食品安全的监管。在国际环境影响下,如何在保证经济持续高速发展的情况下坚持四个最严、如何做好食品安全的“放管服”是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
大会主题发言由南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宋华琳教授主持。
专题研讨分为两个分会场同时进行,主题分别为“后疫情时代食品安全法治建设与食品产业协调发展”和“疫情防控与食品安全‘放管服’改革创新实践”。
圆桌论坛上,代表们结合自己的研究领域与实务经验,就国际食品安全协同治理、疫情状态下安全的公平正义、后疫情时代食品安全法治治理的主体责任、信用监管在食品安全法治创建过程中的作用、企业角度的食品安全微观现象等问题进行了深入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