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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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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市(集中)供水项目中,比较常见的附件包括:各方内部决议件,股东承诺函,集中式公共供水定义,授权文件,建设期履约保函,项目特许经营范围,普遍服务承诺,供水技术标准、规范和要求,项目资产维护方案,融资方案,初步性能测试,最终性能测试,维护保函,应急预案,保险方案(含投保险种与保险金额),前期工作和永久性市政设施,技术方案,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事项、周期及信息格式要求),成本申报及监审,资本投资计划及调整,排他性承诺,移交方案等。

3. 在PPP项目中并非采用的担保方式越多、担保额度越大对政府越有利,因为实际上每增加一项担保均会相应增加项目实施的成本。

(三) 对承包商和分包商选择的监控。

1. 政治不可抗力。

(四) 争议期间的合同履行。

二、 项目的建设

第三节 社会公共服务项目

第十八节 违约、提前终止及终止后处理机制

项目移交通常是指在项目合作期限结束或者项目合同提前终止后,项目公司将全部项目设施及相关权益以合同约定的条件和程序移交给政府或者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

一、PPP项目合同

(二)技术方面的条件和标准:项目设施应符合双方约定的技术、安全和环保标准,并处于良好的运营状况。在一些PPP项目合同中,会对“良好运营状况”的标准做进一步明确,例如在不再维修情况下,项目可以正常运营3年等。

(二) 常见风险分配安排。

2. 电量电价。

(一) 政府方。

九、其他参与方

3. 如项目公司对政府方提出的意见存在异议,可以提交争议解决程序处理。

其次,在合同履行阶段,合同关系的传导方向可能发生逆转。例如分包合同的履行出现问题,会影响到总承包合同的履行,进而影响到PPP项目合同的履行。

一、移交范围

3. 如果因发生政府方可控的法律变更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则构成“政府违约事件”,项目公司可以通过违约条款及提前终止机制等进行救济(关于违约及提前终止,请见本章第十八节)。

(五) 施工机具综合保险。

(2)最高使用量:即政府与项目公司约定一个项目的最高使用量,在实际使用量高于最高使用量时,政府对于超过最高使用量的部分不承担付款义务。最高使用量的付费安排为政府的支付义务设�Z了一个上限,可以有效防止政府因项目使用量持续增加而承担过度的财政风险。

四、办理有关政府审批手续

对于不可抗力发生所产生的额外费用,原则上由各方自行承担,政府不会给予项目公司额外的费用补偿。

(二) 集中供暖。

2. 建设时间要求。

(三) 期限的结束。

(2)如果长期或者多次无法达到绩效标准,或者未达到绩效标准的情形非常严重,还有可能构成严重违约从而导致合同终止。

六、 其他承诺

项目移交时,项目公司在项目建设和运营阶段签订的一系列重要合同可能仍然需要继续履行,因此可能需要将这些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由项目公司转让给政府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为能够履行上述义务,项目公司应在签署这些合同时即与相关合同方(如承包商或运营商)明确约定,在项目移交时同意项目公司将所涉合同转让给政府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实践中,可转让的合同可能包括项目的工程承包合同、运营服务合同、原料供应合同、产品或服务购买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保险合同以及租赁合同等。

(3)如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双方共同分担该风险,均不承担对对方的任何违约责任。

在PPP项目中,通常由项目公司对其所作出的设计承担全部责任。该责任不因该设计已由项目公司分包给其他设计单位或已经政府方审查而被豁免或解除。

二、价格补贴

(三) 运营委员会。

1. 基本原则。

在约定政府方违约事件时,应谨慎考虑这些事件是否处于政府方能够控制的范围内并且属于项目项下政府应当承担的风险。常见的政府方违约事件包括:

第十八节 违约、提前终止及终止后处理机制

(二) 政府方选择终止。

2. 公用设施项目运营的主要内容是供水、供热、供气、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

(一) 履约担保的含义和方式。

一、付费和调价机制

锁定期的期限需要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进行设定,常见的锁定期是自合同生效日起,至项目开始运营日后的一定期限(例如2年,通常至少直至项目缺陷责任期届满)。这一规定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在社会资本履行完其全部出资义务之前不得轻易退出项目。

财政部

(二) 项目公司土地使用权的限制。

是指规定一个最小净输出发电量,只要项目公司达到该最小净输出量的发电能力并且不存在项目公司违约等情形,购电方就有义务按照该最小净输出发电量向项目公司支付电费,而不论项目公司是否实际生产了该部分的电量。如果能够超出最小净输出发电量的发电能力,购电方则可根据其需求和实际购得的电量支付电费。

在PPP项目中,承包商和分包商的选择是影响工程技术成败的关键因素,其技术水平、资历、信誉以及财务能力在很大程度上会影响贷款人对项目的商业评估和风险判断,是项目能否获得贷款的一个重要因素。

在采用政府付费机制的项目中,政府按项目的可用性、使用量或绩效来付费是项目的主要回报机制;在采用可行性缺口补助机制的项目中,也需要政府提供一定程度的补助。对于上述两类项目,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付费或提供补助是政府的主要义务。

在一般的商业合同中,合同各方可以选择合同的管辖法律(即准据法)。但在PPP项目合同中,由于政府方是合同当事人之一,同时PPP项目属于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在管辖法律的选择上应坚持属地原则,即在我国境内实施的PPP项目的合同通常应适用我国法律并按照我国法律进行解释。

2. 承担风险的一方能够将该风险合理转移(例如通过购买相应保险);

为了更好地保障项目的运营和维护质量,在PPP项目合同中,通常会规定项目公司在合同生效后、开始运营日之前编制项目维护方案并提交政府方审核,政府方有权对该方案提出意见。在双方共同确定维护方案后,项目公司作出重大变更,均须提交政府方。但维护方案的实施是否以取得政府方同意为前提,则需要视维护的技术难度要求、政府方参与维护的程度、政府方希望对维护控制的程度等具体情况而定。

履约担保的方式通常包括履约保证金、履约保函以及其他形式的保证等。

有时政府方也希望在建设承包商或者运营维护分包商的选择上进行一定程度的把控。通常可能采取两种途径:

(一) 取得土地使用权或其它相关权利所涉及的费用。

(2)独立审计;

二、移交的条件和标准

(1)如果项目公司可以自行且快捷地获得相关审批,则该义务可由项目公司承担;

三、原料供应

移交相关的资产过户和合同转让等手续由哪一方负责办理主要取决于合同的约定,多数情况下由项目公司负责。

包含新建或改扩建内容的PPP项目,通常采用BOT、BOO或ROT等运作方式,项目建设是这类PPP项目合同的必备条款。有关项目建设的条款通常会包括设计和建设两部分内容。

1. 由项目公司承担移交手续的相关费用(这是比较常见的一种安排,而且办理移交手续的相关费用也会在项目的财务安排中予以预先考虑);

(2)仲裁程序更具专业性,当事人可以选择相关领域的专家作为仲裁员;

(四)诚实守信。政府和社会资本应在PPP项目合同中明确界定双方在项目融资、建设、运营、移交等全生命周期内的权利义务,并在合同管理的全过程中真实表达意思表示,认真恪守合同约定,妥善履行合同义务,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二、 设置付费机制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因素

由于PPP项目通常是涉及公共利益的特殊项目,从履行公共管理职能的角度出发,政府需要对项目执行的情况和质量进行必要的监控,甚至在特定情形下,政府有可能临时接管项目。PPP项目合同中关于政府方的监督和介入机制,通常包括政府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督权以及政府方在特定情形下对项目的介入权两部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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