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此,PPP项目合同中通常会约定,项目公司应在移交时将项目运营和维护所需要的所有技术,全部移交给政府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并确保政府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不会因使用这些技术而遭受任何侵权索赔。如果有关技术为第三方所有,项目公司应在与第三方签署技术授权合同时即与第三方明确约定,同意项目公司在项目移交时将技术授权合同转让给政府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
一、 政府方的监督权
根据项目行业、付费机制、运作方式等具体情况的不同,PPP项目合同可能会千差万别,但一般来讲会包括以下核心条款:引言、定义和解释;项目的范围和期限;前提条件;项目的融资;项目用地;项目的建设;项目的运营;项目的维护;股权变更限制;付费机制;履约担保;政府承诺;保险;守法义务及法律变更;不可抗力;政府方的监督和介入;违约、提前终止及终止后处理机制;项目的移交;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合同附件;等等。
(4)仲裁程序一裁终局,有可能比诉讼程序更快捷、成本更低。
根据不同PPP项目运作方式的特点,项目公司有时会将项目部分的运营和维护事务交给专业运营商负责。但根据项目性质、风险分配以及运营商资质能力等不同,专业运营商在不同项目中所承担的工作范围和风险也会不同。例如,在一些采用政府付费机制的项目中,项目公司不承担需求风险或仅承担有限需求风险的,可能会将大部分的运营事务交由专业运营商负责;而在一些采用使用者付费机制的项目中,由于存在较大需求风险,项目公司可能仅仅会将部分非核心的日常运营管理事务交由专业运营商负责。
第十二节 履约担保
上述两种合作期限规定方式的最主要区别在于:在分别设�Z设计建设期间和运营期间的情况下,如建设期出现任何延误,不论是否属于可延长建设期的情形,均不会影响项目运营期限,项目公司仍然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运营期运营项目并获得收益;而在规定单一固定期限的情况下,如项目公司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运营且不属于可以延长期限的情形,则会直接导致项目运营期缩短,从而影响项目公司的收益情况。
(一) 建设期的履约保函。
(一) 项目实施期间的知情权。
2. 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由项目公司完成。
这一保险通常是指在工程建设、安装、运营测试及调试期间,就项目公司选定的承包商自有或其租赁的施工机具的损坏或灭失的可保风险进行投保。具体承保的范围与除外责任,依具体保险合同的约定可能略有不同,投保的范围也需要根据项目作业的类型,以及关键设备的数量来定。
第三章 不同付费机制下的核心要素
2. 可行性缺口补助。
2. 分期付款。
在地下综合管廊项目中,比较常见的附件包括:授权文件,各方内部决议件,股东承诺函,走线规划图,既有管网GIS信息等。
(二)使用费如何设定?
(一) 项目的范围。
一、政府
为了确保PPP项目的顺利实施,在PPP项目合同中通常会包括政府承诺的内容,用以明确约定政府在PPP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主要义务。一般来讲,政府承诺需要同时具备以下两个前提:一是如果没有该政府承诺,会导致项目的效率降低、成本增加甚至无法实施;二是政府有能力控制和承担该义务。
在垃圾焚烧处理项目中,比较常见的附件包括:授权文件,各方内部决议件,股东承诺函,垃圾处理服务协议,适用技术规范和要求,技术方案,商务方案,履约保函,维护保函,融资方案,质量保证和控制方案,项目建设进度计划,保险方案,稳定性试运行方案,购售电合同,运营维护方案,进口设备和清单,红线图,移交保函,移交方案等。
4. 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具体项目收费的最高价。
使用者付费机制的优势在于,政府可以最大程度地将需求风险转移给项目公司,而且不用提供财政补贴,同时还可以通过与需求挂钩的回报机制激励项目公司提高项目产品或服务的质量。
依照我国法律,仲裁裁决与民事判决一样,具有终局性和法律约束力。除基于法律明确规定的事由,法院不能对仲裁的裁决程序和裁决结果进行干预。
有关上述项目计划和进度报告的格式和报送程序,应在PPP项目合同的合同条款或者附件中予以明确约定。
在PPP实践中,为了更直接地了解项目的运作以及收益情况,政府也有可能通过直接参股项目公司的方式成为项目公司股东、甚至董事(即使政府所持有的股份可能并不多),以便更好地实现知情权。在这种情形下,原则上政府与其他股东相同,享有作为股东的基本权益,同时也需履行股东的相关义务,并承担项目风险,但是经股东协商一致,政府可以选择放弃部分权益或者可能被免除部分义务。有关政府与其他股东的权利义务安排,通常会规定在项目公司的股东协议中。
(2)信息发布,例如向公众公布医疗收费价格;
第九节 项目的维护
为了确保回收的项目符合政府的预期,PPP项目合同中通常会明确约定项目移交的条件和标准。特别是在项目移交后政府还将自行或者另行选择第三方继续运营该项目的情形下,移交的条件和标准更为重要。通常包括以下两类条件和标准: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项目公司实施PPP项目可能需要履行相关行政审批程序,只有获得相应的批准或备案,才能保证PPP项目的合法合规实施。
2. 项目公司未在约定时间内实现约定的建设进度或项目完工、或开始运营,且逾期超过一定期限的;
股东协议由项目公司的股东签订,用以在股东之间建立长期的、有约束力的合约关系。股东协议通常包括以下主要条款:前提条件、项目公司的设立和融资、项目公司的经营范围、股东权利、履行PPP项目合同的股东承诺、股东的商业计划、股权转让、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组成及其职权范围、股息分配、违约、终止及终止后处理机制、不可抗力、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等。
3. 如果因为一方违约事件导致项目终止而需要提前移交,可以约定由违约方来承担移交费用。
3. 灵活性。鉴于PPP项目的期限通常很长,为了更好地应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种情势变更,付费机制项下一般也需要设�Z一定的变更或调整机制。
(2)是否有其他激励项目公司满足前提条件的机制,例如项目期限或付费机制的设�Z;
一、项目维护义务和责任
这类对于股权受让方的特殊限制通常不以锁定期为限,即使在锁定期后,仍然需要政府方的事前批准才能实施。但此类限制通常不应存在任何地域或所有制歧视。
(一) 回购义务。
法律通常是一个比较宽泛的概念。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广义的法律主要包括:
一、限制股权变更的考虑因素
为了保证项目公司履行合同不会受到不必要的干预,只有在特定的情形下,政府方才拥有介入的权利。常见的情形包括:
第六节 项目用地
2. 计划外的暂停服务。
1. 一般的后果:无法按时获得付费、运营期缩短。
(1)项目公司尚未偿还的所有贷款(其中可能包括剩余贷款本金和利息、逾期偿还的利息及罚息、提前还贷的违约金等);
引言部分,即在PPP项目合同具体条款前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PPP模式是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基于合同建立的一种合作关系。“按合同办事”不仅是PPP模式的精神实质,也是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内在要求。加强对PPP合同的起草、谈判、履行、变更、解除、转让、终止直至失效的全过程管理,通过合同正确表达意愿、合理分配风险、妥善履行义务、有效主张权利,是政府和社会资本长期友好合作的重要基础,也是PPP项目顺利实施的重要保障。地方财政部门在推进PPP中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合同管理的重要意义,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加强PPP合同管理工作。
1. 仲裁还是诉讼。
由于PPP项目通常资金规模大、生命周期长,在项目建设和运营期间面临着诸多难以预料的各类风险,因此项目公司以及项目的承包商、分包商、供应商、运营商等通常均会就其面临的各类风险向保险公司进行投保,以进一步分散和转移风险。同时,由于项目风险一旦发生就有可能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因此PPP项目对保险公司的资信有较高要求。
1. 锁定期的含义。
如果项目公司完全有权、有能力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自行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则可以考虑由项目公司自行取得土地使用权,但政府方应提供必要的协助。
(三) 移交维修保函。
1. 如因项目公司原因造成,由项目公司承担责任并赔偿相关损失;
三、 解释
目 录
(一) 项目运营的内容。
2. 视为已开始运营。
根据项目运作方式和具体情况的不同,政府与项目公司的合作范围可能包括设计、融资、建设、运营、维护某个基础设施或提供某项公共服务等。以BOT运作方式为例,项目的范围一般包括项目公司在项目合作期限内建设(和设计)、运营(和维护)项目并在项目合作期限结束时将项目移交给政府。
在PPP项目合同中通常会规定项目公司有义务定期向政府提供有关项目实施的报告和信息,以便政府方及时了解项目的进展情况。政府方的上述知情权贯穿项目实施的各个阶段,每一阶段知情权的内容和实现方式也会有所不同,具体包括:
(二) 保单要求。
(一)项目设施;
政府付费是指由政府直接付费购买公共产品或服务。其与使用者付费的最大区别在于付费主体是政府、而非项目的最终使用者。
在付费机制项下,通常还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项目自身特点,设�Z合理的定价和调价机制,以明确项目定价的依据、标准,调价的条件、方法和程序,以及是否需要设�Z唯一性条款和超额利润限制机制等内容。
为了更好地督促项目公司积极履行有关义务、达成相关的前提条件,政府方也可以考虑在签署PPP项目合同时(甚至之前)要求项目公司就履行前提条件提供一份履约保函。具体项目中是否需要项目公司提供此类保函、保函金额多少,主要取决于以下因素:
(二) 其他限制。
在出现“不可用”的情形时,PPP项目合同中通常会给予项目公司一个宽限期,只有在该宽限期内项目公司仍然没有纠正该“不可用”情形的,可用性付费才会被扣减,如果在该期限内项目公司做出了有效补救,则可用性付费不会受到影响。
2. 通常由项目公司承担的风险,包括:
在电价调整公式中,通常可能会以燃料价格变动、利率变动、消费者物价指数等作为主要的调价系数,当上述系数变动达到约定的幅度时即可触发调价程序,按调价公式自动调整电价。
7. 尽一切合理努力协助政府或其他被保险人及时就保险提出索赔或理赔;等等。
(三) 运营责任划分。
建筑工程一切险是针对在项目现场的所有作业和财产的保险。这一保险主要承保因保险合同所列除外责任以外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在建工程物质损失。同时,可以加保第三者责任险,以使保险公司承保与建筑工程直接相关的、由意外事故或由建筑作业所造成的工地内或邻近地区内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并非所有PPP项目都能适用使用者付费机制,使用者付费机制常见于高速公路、桥梁、地铁等公共交通项目以及供水、供热等部分公用设施项目中。
在设�Z付费机制时,通常需要考虑以下因素:
(一) 项目公司的土地权利――土地使用权。
四、政府付费的调价机制
2. 事先知情权。要求项目公司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或运营维护合同前事先报告政府方,由政府方在规定的期限(例如,5个工作日)内确认该承包商或分包商是否符合上述合同约定的资质要求;如果在规定期限内,政府方没有予以正式答复,则视为同意项目公司所选择的承包商或分包商。
2. 双方互相通知和报告的义务,以确保一方能够及时了解对方设施的建设情况;等等。
一、开始运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