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些项目中,项目公司向使用者收费可能并不实际或者并不经济。例如,在采取使用者付费机制的公路项目中,如果公路有过多的出入口,使得车流量难以有效控制时,将会使采取使用者付费机制变得不具有成本效益,而丧失实际可操作性。
1. 建设标准,以确保政府所建设的连接设施能够与项目设施相连接,并且符合项目正常运营的要求;
除上述参与方之外,开展PPP项目还必须充分借助投资、法律、技术、财务、保险代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力量,因此PPP项目的参与方通常还可能会包括上述领域的专业机构。
(一) 概述。
(二) 项目公司违约情形下的介入。
2. 项目公司违约事件。
1. 完成融资交割――通常由项目公司负责满足。
1. 公共交通项目运营的主要内容是运营有关的高速公路、桥梁、城市轨道交通等公共交通设施;
(二) 主要考虑因素。
1. 照付不议。
政府方对于项目运营同样享有一定的监督和介入权(请见本章第十七节),通常包括:
该附件用于阐述PPP项目的商业方案,例如财务模型、融资计划、项目公司设立方案等。
(四) 暂停服务。
2. 项目公司的目标,即在综合考虑项目的实施成本、项目合作期限、预期使用量等因素的情况下,收费定价能否使项目公司获得合理的收益。
(一) 项目场地范围。
(二) 两种实践选择。
(二) 项目所需审批。
如果发生意外事故或其他紧急情况,需要进行维护方案之外的维护或修复工作,项目公司应立即通知政府方,解释其原因,并尽最大努力在最短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工作。对于计划外的维护事项,责任的划分与计划外暂停服务基本一致,即:
(四)项目实施相关人员;
(七)移交项目所需的其他文件。
(4)使用者的支付意愿:高速公路使用者的支付意愿通常具有很强的主观性,主要取决于使用者个人的支付能力。使用者的支付能力通常会受当地物价水平、个人年龄层次、职业稳定与否等因素影响;
第十一节 付费机制
第一节 公共交通项目
2. 国际仲裁还是国内仲裁。
第二节 使用者付费
(二) 项目期限。
在高速公路项目中,如何收取车辆通行费是一个非常关键的问题。实践中,高速公路项目通常有三种付费机制:
公共交通项目通常包括机场、港口、公路、铁路、桥梁和城市轨道交通等,其共同特点是公共服务性强、投资规模较大。
与项目设计类似,在PPP项目合同签订之前,双方应协商确定具体的项目建设标准,并规定在PPP项目合同中。常见的建设标准和要求包括:
根据项目双方的约定不同,完成融资交割的定义也可能会不同,通常是指:项目公司已为项目建设融资的目的签署并向融资方提交所有融资文件,并且融资文件要求的就本项目获得资金的所有前提条件得到满足或被豁免。
(二)平等合作。在PPP模式下,政府与社会资本是基于PPP项目合同的平等法律主体,双方法律地位平等、权利义务对等,应在充分协商、互利互惠的基础上订立合同,并依法平等地主张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
实践中,诉讼程序相较于仲裁程序时间更长,程序更复杂,比较正式且对立性更强,因此PPP项目双方在选择最终的争议解决程序是需要仔细的考量。
政府方对项目维护的监督和介入权,与对项目运营的监督和介入权类似,主要包括:在不影响项目正常运营和维护的情形下入场检查;定期获得有关项目维护情况的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
政府和项目公司通常会在合同谈判时商定可以延期的事由,基本的原则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于项目合作期限内发生非项目公司应当承担的风险而导致项目公司损失的情形下,项目公司可以请求延长项目合作期限。常见的延期事由包括:
(四) 设计的审查。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在PPP项目中,原则上项目公司应当拥有选择承包商和分包商的充分控制权。政府方对于项目质量的控制一般并不依赖于对承包商及分包商选择的直接控制,而是通过付费机制和终止权利来间接把控项目的履约。例如,如果项目质量无法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项目的付费就会被扣减,甚至在严重情形下,政府方可以终止项目。
(一) 绩效监控方案。
并非所有不可用情形出现,均会影响政府付费,在PPP项目合同中通常会约定一些豁免事由,对于因发生豁免事由而导致出现不可用情形的,不构成项目公司违约,仍可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获得政府付费。常见的豁免事由包括:
(四) 污水处理。
1. 社会资本成立项目公司的目的之一就是通过项目责任的有限追索来实现风险剥离(即项目公司的投资人仅以其在项目公司中的出资为限对项目承担责任),因此多数情况下项目公司的母公司本身可能并不愿意为项目提供额外的担保;
2. 由政府设定该级政府所辖区域内某一行业的最高价。在具体项目中,项目公司仅能够按照该最高价或者低于该最高价的价格进行财务评估,如果社会资本在提交响应文件时测算出即使采用最高价也无法使其收回成本时,则通常允许其要求政府提供可行性缺口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