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风险交流,指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机构,按照科学、客观、及时、公开的原则,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行业协会、技术机构、新闻媒体及消费者协会,就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进行的交流。
餐饮服务,指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服务活动。
保质期,指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
食物中毒,指食用了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者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疾病。
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第一百三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本法施行前已经取得相应许可证的,该许可证继续有效。
第一百三十一条 乳品、转基因食品、畜禽屠宰、酒类和食盐的食品安全管理,适用本法;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三十二条 铁路、航空运营中食品安全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制定。
粮食收购、储存和政策性粮食加工、销售等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参照本法执行。
军队专用食品和自供食品的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 国务院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作出调整。
第一百三十四条 本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