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四条 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进口商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所执行的有关国家的食品安全标准或者国际标准、食品检验结果、生产国合法生产证明等材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审查,经审查同意的,指定适用标准。
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进口商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并及时制定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第七十五条 进口商应当建立境外出口商、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审核制度,保证进口的食品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进口食品的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