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办法》的制定依据有哪些?
十、食品小作坊的目录管理有哪些要求?
十二、申领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程序复杂、繁琐吗?
八、相关部门在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方面的职责是如何划分的?
《办法》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实施监督管理。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规定的食品摊贩经营区内市容和环境卫生实施指导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经营区外经营的食品摊贩。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具有文化传承功能、地方特色鲜明的食品,根据需要组织制定地方特色食品质量规范。市食药监、工商、质监部门应当加强对辖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方面的指导。《办法》对食药监、城管、卫生计生等部门的职责边界进行了明晰的划分,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构建了政府负总责,部门各负其责,社会齐参与的监管格局,有效形成监管合力。
对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实行目录管理,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应当符合所在地的辖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发布的食品小作坊允许生产加工食品品种目录规定,不得生产目录中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
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工作遵循属地管理为主、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实行社会综合治理。
《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生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办法》明确食品小作坊生产的食品包装形式为散装或者简易包装。食品小作坊不得从事预包装食品生产加工活动。同时规定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应当在食品容器或者包装上明示含“作坊食品”等字样的标识,充分保障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通过市场对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消费者的理性选择,进一步明晰食品生产企业与食品小作坊的边界。
十五、《办法》从何时施行?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
九、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与食品生产许可证有哪些区别?
七、各级政府在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方面有哪些职责?
一、为什么要制定《办法》?
五、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十四、食品摊贩经营的禁止区域是如何划定的?
食品摊贩实行备案管理。食品摊贩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办理备案。
食品小作坊实行登记管理。食品小作坊所在地的辖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办理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三、《办法》与《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的关系是怎样的?
《办法》制定的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十一、申领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应当具备哪些基本条件?
一是贯彻落实《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的要求。《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明确,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具体申领办法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二是防控食品安全风险、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的需要。为了防控食品安全风险,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有必要制定我市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行为方面的规范性文件,来加强监督管理,规范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从业行为。三是促进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健康发展的需要。通过进一步明确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权利和义务,疏堵结合,做到既规范“两小”的生产经营活动,又更好地促进小作坊和摊贩有序、规范、健康发展。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工作不仅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也是维护公共安全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方面。尤其是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管理,更是食品安全问题的高发环节和监管的重点、难点领域。日前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常州市实施〈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重点突出,特色鲜明,针对性强,主要有15个方面的特点,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本着鼓励大众创业、推动万众创新的原则,《办法》规定了多项便民举措。试点食品小作坊登记与营业执照登记统一受理、同步办理。规定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信息管理系统,实现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和信息资源共享。同时通过奖励、资金资助、减免场地租金、税收优惠、信贷支持等措施,鼓励、支持富有地方传统特色、满足群众需求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改善生产经营条件和工艺技术,创建品牌;鼓励、扶持本地历史悠久的食品小作坊传统特色食品生产技艺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
二、《办法》的适用范围是哪些?
十三、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有哪些便民、利民的政策?
《办法》是在《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的基础上,结合常州实际,进一步细化、完善,突出了针对性和操作性。
六、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要承担哪些主体责任?
为体现“重监管轻许可”理念,本着便民、利民的原则,结合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现状特点,《办法》在《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简化了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申请、受理、审查与决定等环节的实体要件、流转程序,较食品生产企业适当降低了食品小作坊的市场准入门槛的基础上,使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工作在法治化、规范化轨道上运行。
校园周边的食品安全,关系着学校师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着社会的和谐稳定,是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关键节点所在。《办法》明确了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建设特色食品街区,为食品摊贩经营提供统一摊位,并提供水、电、垃圾处理等便利。幼儿园、中小学校出入口周边200米内不得划定为食品摊贩经营活动区域。
申领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具有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设备、设施;(二)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三)具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清真食品小作坊应当同时符合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的有关规定。
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应当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办法》自2017年4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