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1邻近道路及厂内道路、庭院,应随时保持清洁。厂区内地面应保持良好维修、无破损、不积水、不起尘埃。
5.5 地面与排水
5.2.1凡使用性质不同之场所(如原料仓库、材料仓库、原料处理场、加工调理场及包装室等)应个别设置或加以有效区隔。
10.5.4成品不得含有毒或有害人体健康之物质或外来杂物,并应符合现行法定产品卫生标准。
14.3 纪录保存
5.11.6 洗手设施之排水,应具有防止逆流、有害动物侵入及臭味产生之装置。
3.4.1 制造作业场所
5.11.4 干手设备应采用烘手器或擦手纸巾。如使用纸巾者,使用后之纸巾应丢入易保持清洁的垃圾桶内(最好使用脚踏开盖式垃圾桶)。若采用烘手器,应定期清洗、消毒内部,避免污染。
5.15.3 厕所内之洗手设施,应符合本规范5.11之规定,且宜设在出口邻近。